第A07版:说案

电商平台主动参与“售假”金额超千万

法院: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罚300万元

施迪/王葳然

本文字数:1529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施迪

  数字经济浪潮下,网络购物成为主流。然而,有电商平台为谋“生财之道”,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并从中非法获利。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平台售假案。

  2019年,小某鱼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小某鱼”的APP电商平台。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平台的经营管理;陈某等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职务,各自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商品审核定价、招揽供应商户、处理客服投诉等具体工作。

  苟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较高、利润较低,公司便走上了销售假货的道路。苟某等人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找制假售假的供应商,招揽商户入驻“小某鱼”平台,并参与假货定价、上线、推广、销售的全过程。

  任职期间,苟某等5人以小某鱼公司名义招揽商户在平台经营店铺,销售假冒GUCCI、LV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经司法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080余万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小某鱼公司,苟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苟某、陈某供述小某鱼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问题,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晓小某鱼公司销售的知名品牌商品为假货。

  法院审理认为,小某鱼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80余万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被告人苟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4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最终判决小某鱼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300万元;判决苟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鱼”APP上经营的售假店铺已另案审理。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本应是规范经营的践行者与守护者,然而,个别电商平台却主动参与售假,成为假货流通的“帮凶”甚至“主导者”。这些平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渠道资源直接参与假货销售链条,使得售假活动更具隐蔽性、规模性。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电商市场秩序,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毁灭性打击,也让无数消费者在信任的平台上遭遇欺诈。

  一般而言,正规电商平台大多主动建立打假系统,积极响应监管,配合投诉处理。即便存在个别商户售假的行为,但平台的合规框架和主动治理态度为其构建起责任边界。而涉刑电商平台突破了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他们主动招揽售假商户,对授权材料不核实其真伪;在商户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的情况下,以提成方式上调价格并对外推广销售,从中获利;即便多次接到客户投诉,仍然放任商户继续对外销售假冒商品。

  本案中,小某鱼公司参与假货的上线、推广、销售全过程。打着“电商品牌折扣特卖”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

  “一是技术隐蔽性,网络店铺可以通过多账号注册、更换店铺名称、虚假IP地址、关键词屏蔽、伪造物流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本案承办法官张敏婕表示,当电商平台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成网络售假的“主动参与者”,会使得网络售假行为呈现出三方面主要特征,“二是跨地域扩散性,依托网络,售假范围突破地域限制;三是产业链协同化,网络销售平台招揽供应商户、制定上架规则、引流招徕客户、培训售后话术,形成完整售假链条的产业链协同。”

  “针对网络售假呈现出的这些新特点,司法机关可与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合作,如针对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办等多部门,可以协同建立电子证据快速固定和共享机制,以此提升证据采集和固定的效率与准确性。”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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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电商平台主动参与“售假”金额超千万 施迪/王葳然2025-09-16 2 2025年09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