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实践中,夫妻婚后购房往往需要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提供资助,这种“资助”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对于相关款项的性质,应当在给与时就开诚布公地予以明确,并留存相关证据,最好是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并由夫妻另一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这样一旦将来对于房屋的产权或者出资情况发生争议,就有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便于厘清产权关系和房产的分割。
如果在出资时并未明确其性质,事后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晓莉丈夫虽然坚称房款全部来自父母资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我们也举证指出,所谓“全额出资”并不成立,最终法院确认,女方也应对房产享有一定份额,并在离婚时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