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胡明冬
身份证遗失多年后,发现自己竟被冒名登记为某公司监事,且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追究其姓名权侵权责任吗?宝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身份证遗失引发的姓名权纠纷案件。
2017年,傅女士的身份证意外遗失,发现后她立即在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挂失。
本以为身份证挂失后就不再会被盗用、冒用,然而多年后,经客户提醒,她才得知自己的名字竟被登记为上海某公司监事。实际上,傅女士从未在这家公司任职,甚至没有来过上海。而这家公司也已经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份、累计金额5000余万元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得知情况后,傅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监事备案登记,并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公司系采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的备案,傅女士对该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经营均不知情,且未从事过该公司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据此出具《撤销监事备案决定书》,撤销了该公司监事的备案。
傅女士认为,该公司冒用自己的姓名登记为监事,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失。唐先生作为该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唐先生却表示,其只是把身份证件出借给朋友用于注册公司,至于公司的注册和经营情况其一概不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该公司擅自将傅女士姓名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傅女士的姓名权,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唐先生作为独资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综合考虑撤销备案登记产生的交通成本,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该公司和唐先生连带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类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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