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孙玉潇
本报讯 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可子女大专毕业后想出国留学,父母是否仍需负担高额留学支出?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小李54万元留学费用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李某曾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李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离婚后,爸爸李某根据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以及小李读书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等的一半,直至小李大专毕业。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可对于出国留学将要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刘某和李某产生了争议,因此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李某应当承担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被告李某则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已经大专毕业,自己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自己并不赞同,在经济条件上也无力承担。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小李54万元的出国留学教育费用。
小李现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尽管《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但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
另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条款中,“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由此,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小李54万元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如果仅仅简单约定“教育费平摊”,可能无法涵盖像出国留学这样的高额支出,进而引发争议。
此外,即使离婚协议中对额外教育项目费用有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约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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