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医美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杨燕

本文字数:1677

  □  杨燕

  如今,医疗美容已逐渐走入大众生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医美实现自己的美丽梦想。但作为新兴行业,许多消费者甚至从业者对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缺乏基本认识,笔者通过对此类诉讼的常见问题及核心要点进行梳理,希望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避免落入美丽“陷阱”。

  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哪些资质

  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难以明确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生活美容”主要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而目前市场中的热门项目,包括手术类(割双眼皮、吸脂手术等)、注射类(水光针、玻尿酸针等)、机械光电类(热玛吉、光子嫩肤等),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特征,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现实中,部分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注射美容、激光治疗等医疗项目,这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机构服务前,有权要求医美机构出示相关医师的资质证明。若因医师资质不符合规定导致医疗损害的,医美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能否适用消法

  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性质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进行分析。

  治疗型医疗美容,例如烧伤后疤痕修复、唇腭裂矫正手术等,该医疗行为的主要目的为治疗疾病、修复功能缺陷,此类医疗损害纠纷通常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型医疗美容,例如割双眼皮、隆鼻、注射除皱等,其目的并非为治疗疾病,患者基于美化外貌的目的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

  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亦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故消费型医美中的患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基数通常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为准,若服务中包含无关项目,需扣除后计算。

  常见“格式条款”

  在消费者与医美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中,通常存在由医美机构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内容往往涉及免除或限制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约定。此类条款主要类型:

  “概不退款”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若未达到消费者理想手术效果,医美机构负责免费修复,消费者已支付费用概不退还”,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医美机构是否应承担退、赔责任,应基于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规范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不应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责任限制型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应术后长期配合使用保养产品,若未配合导致效果不佳或者反弹的,机构概不负责”,该条款实际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系通过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医美机构的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单方解释型条款。例如,“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医美机构所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且对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原则进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医美机构具有唯一解释权。

  建议消费者在与医美机构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对于重要条款应要求机构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对于不合理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注重保留合同谈判过程的证据。而医美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要条款采用显著方式进行提醒,应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作者为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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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政法融媒 B01医美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杨燕2025-10-10 2 2025年10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