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保险法研究所所长
丁艳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文伯书院副院长
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纽带,在促进保险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保险诈骗、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案件,暴露出保险中介市场存在一些治理短板,也反映出成熟金融市场建设中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包括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员
李伟群:广义上保险中介人员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员三类,根据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罪名:保险代理人一般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很容易获得客户相关信息。少数保险代理人实施倒卖信息等行为,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可能为了促成签单而弄虚作假,实施诈骗等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经纪人主要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个别保险经纪人存在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虚构事由、恶意办理投保或退保,协助不法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公司赔付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估人员主要在承保前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风险评估等,少数保险公估人员实施刻意错估、出具虚假理赔报告等行为,骗取保险机构赔付,再与相关犯罪分子共同分赃,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别保险中介机构
治理低效、人员失控、内控混乱
丁艳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治理低效、人员失控、内控混乱,给了不法人员实施犯罪的可趁之机。
一是“骗保”行为。既包括不法人员串通投保人员,也包括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人员诱骗教唆,投保阶段通过“预埋漏洞”方式骗取保险人予以承保,再由不法人员代理投保人恶意退保,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
这当中的不法人员,有的是业外人员(多数曾经在保险行业从业),有的是在职的保险销售人员,有时还有投保人参与其中。
二是职务侵占行为。一种表现形式是通过虚增人力实施不法侵占。比如,个别内控较混乱的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力、业务、财务上掌控管理职责,先是虚增“销售人力”,然后通过业务在不同虚假人力岗中腾挪流转,获取本不应由其获取的不法利益。
还有一种情形,个别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利用保险公司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通过将其承揽到的直接业务违规挂靠在保险中介机构,套取不法利益。
三是骗赔行为。我们在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业内从业人员(如保险公估人)与不法保单利益相关人相互勾结,实施保险法第116条第6项规定的行为,即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其中既有完全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行为,也有被保险人在车损案件中串通修理厂故意虚增损失标的损失金额的行为。
黑灰产中介
和其他人员相互勾结
李小文:司法实务中,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区分为有资质的合法中介和无资质的黑灰产中介,而黑灰产中介又可以分为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由游离在法律边缘,开展特定业务的灰产中介和违法从事中介业务的黑产中介。因为保险中介业务的特殊性,又必然要求黑产中介必须和其他人员相互勾结,衍生出两类黑产中介。一类是与保险机构或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犯罪。在打击治理保险中介犯罪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内部人员的管理,从上层的高管到下面的保险业务员,都需要相关行业行为准则予以规制。另一类是与保险法规定的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实施犯罪。
吴允锋:少数保险中介可能触犯以下罪名:一是涉嫌行受贿犯罪。实务中部分保险机构倾向于将刑事风险较高的业务拓展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完成,保险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过程中为达目标可能实施行贿、单位行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保险中介机构贿赂型犯罪较为多发,值得进一步关注。二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实务中发现个别保险代理人不仅冒用新进代理人名义,骗取新人津贴,截留保单佣金,还冒充投保人恶意投诉举报,赚取退保保费的佣金,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三是涉嫌诈骗犯罪。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骗取保险公司支付的签单佣金,惯用虚构投保再实施恶意退保的伎俩,对保险机构、中介机构造成远超正常赔付的非正常损失,构成保险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诈骗型犯罪。四是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这类案件目前在福建已有判例,相关保险中介人员以投诉至监管机构为要挟,要求保险机构对正常投保的保单进行退保,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保险中介人员强迫保险公司退保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犯罪,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五是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部分中介机构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保险代理、经纪行为,有触犯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六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险中介机构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泄露,致使公民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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