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严婷 张阳
2016年的上海,夏日的梧桐树下光影斑驳,李明远与妻儿站在他们刚花650万元买下的房子前拍了一张合照,照片里,每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微笑。
谁能想到,仅仅八年后,曾经誓言相守终身的人却要对簿公堂,为了谁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以及如何分割这套曾经承载着家庭幸福的房产而争得面红耳赤。
从“小家”到“大家”
李明远从事审计工作,早在1998年,才28岁的他就用自己的积蓄加上父母的资助全款购买下了人生中的第一套房产。
第二年,通过朋友的介绍,李明远结识了后来成为妻子的孙毓。孙毓在一家企业做行政工作,温柔体贴,让经常奔波在外的李明远感受到了家的温暖。相识一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
2002年,儿子小浩的出生为这个家庭增添了无数欢笑。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原本宽敞的两居室也显得局促起来。2016年,夫妻俩商量后决定置换一处面积更大的房产。
于是,李明远卖掉这处婚前购买的房子拿到450万元,加上夫妻共同的积蓄100多万元和双方父母资助的近百万元,凑出650万元购置了一套三室两厅的电梯房,产权登记为夫妻两人和儿子小浩共有。
家庭出现裂痕
经过一番等待后拿到新房并装修完毕,一家人欢天喜地搬入了宽敞的新居。为了多些收入,李明远开始更加积极地参与外地的审计项目,常年在外出差。由于对家庭疏于照顾,孙毓多次表达不满,甚至表示要离婚。
为了安抚妻子,李明远尽可能调整工作安排,减少出差次数,实在脱不开身的就选择离家较近的项目,为此推掉了很多重要项目,收入也有所下降。
但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夫妻关系倒是有所缓和,生活也重归平静。
然而,从2020年开始,孙毓的态度又变得冷淡,经常为了小事发脾气。李明远尝试沟通,但孙毓总是对他一通数落。
2021年春天,孙毓再次提出离婚,但李明远坚决不同意,认为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沟通存在问题。执意离婚的孙毓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双方结婚多年,确有感情基础,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
李明远此时还不知道,孙毓坚决要离婚的原因其实远非他认为的这样简单。
真相令他震惊
孙毓虽然没有上诉,但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孙毓以“需要照顾年迈父母”为由搬回了娘家居住。
此时儿子小浩也已考入大学,家中只剩下李明远一人。
2023年夏天,孙毓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心力交瘁的李明远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同意了离婚。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明远提出了异议。由于家中财务一直由孙毓管理,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要求查询孙毓的银行流水。
调查结果令他震惊。
在调查到的银行流水中,李明远发现多笔520元、1314元的转账,还有酒店消费记录。这让李明远心中一震,或许一切早有迹象,只是自己不愿相信。
李明远委托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到两年内孙毓有16次酒店开房记录,甚至查到部分监控录像。在一段酒店走廊的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妻子孙毓和一名男子亲昵地手挽手走进房间,一个多小时后又独自离开……
2024年年初,法院基于孙毓的过错行为,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明远予以适当多分。但由于房产登记在三人名下,法院告知需另案处理分割问题。
照顾无过错方
出乎李明远意料的是,孙毓不仅对过错认定提起上诉,还与儿子小浩一起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由她和儿子小浩各得三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中,孙莉否认自己存在过错,反而认为是李明远长期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己才是受害者,而儿子小浩也站在母亲一边。
李明远则指出:第一,购买这处房产的主要资金来自李明远婚前财产的转换,650万元房款中有450万元来自其婚前房产出售所得;第二,孙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第三,儿子小浩购房时尚未成年,实际并未出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款中确有450万元来源于李明远婚前财产,200万元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和双方父母的出资。虽然房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但考虑到出资来源和贡献程度,不应简单平均分割。
2025年,法院对房产分割案作出判决。基于小浩在购房时并未出资,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为父母对其的赠与,酌情将小浩的产权份额调整为10%,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的出资来源、婚前房屋售房款占房屋总价的比例,可以得出李明远对于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孙毓的结论,再根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确认孙毓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的30%,李明远享有60%。
这场“离婚大战”就此落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
在夫妻因离婚引发的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定孙毓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因此李明远作为无过错方应当予以照顾,获得多分财产。
同时,小浩和孙毓作为子女和女方,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照顾。
因此,如果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分割原则,李明远难以获得60%的房产份额。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和第八条对于一方约定房屋过户给另一方以及父母资助购房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进一步做了规定,并提出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分割原则。
其中,“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就包含对家庭财产的出资贡献大小。本案中,李明远分得60%的房产份额,体现出法院对于出资贡献的考量。
至于小浩最终分得10%的房产份额,法院显然考虑到小浩并未实际出资而是基于受赠取得房产份额这一情况。
本案涉及确定离婚过错、房产出资贡献等核心问题,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对于出资贡献如何考量,司法实践中并无严格的比例计算标准,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方提出的合理诉求往往更容易被法院和其他当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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