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8亿行餐饮商超核心数据遭爬取

普陀检方提起公诉3人获刑

王葳然/陈宇昂

本文字数:1606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陈宇昂

  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8亿行餐饮商超数据、超300万次地图数据遭非法爬取。近日,经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以陈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李某某、吴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核心数据被“暗流”爬取

  技术短板还得靠“外援”

  2023年2月初,某地图软件公司在日常风控监测中发现异常:有不明用户正持续爬取其数据库中的地理坐标类数据,单日窃取量高达100万至400万条,该数据涵盖商家信息、服务介绍、用户点评、排行及地理位置等核心内容。公司虽迅速启动拦截机制,但对方伪造的请求特征高度模拟真实用户行为。

  同年5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另一关联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数据同样被非法爬取。6月,嫌疑人李某某、吴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据悉,李、吴二人均就职于一家科技公司,主要负责采集数据,生成商业报告卖给客户。面对巨大的数据需求,二人嫌正常浏览方式获取数据效率过低,便企图通过编写接口直接爬取。

  然而,因各大平台风控严密,自学技术难以突破,二人便通过网络平台找到素未谋面的技术“外援”陈某某,双方约定以400元/100万次的价格,由陈某某提供爬取各类平台数据的接口。

  2023年7月,陈某某在广州被抓获。鉴于该案技术性、专业性强,普陀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对电脑中发现的参数获取脚本、程序等进行功能鉴定,查明是否专门用于搭建可规避验证的爬虫程序及接口,并结合三人供述、数据需求与聊天记录,对查获的数据库内容进行鉴定,准确区分出各类数据的获取方式、数量、类型及访问次数。

  经查,李、吴二人使用陈某某提供的专门用于绕过验证机制的爬虫接口,非法爬取互联网平台美食、商超类数据共计8亿余行,调用地图软件公司地理坐标类数据达300余万次。

  今年6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三人移送普陀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济损失如何测算

  “技术帮凶”是共犯还是上游

  “两家案涉企业对数据的商业利用方式不同,因此不能用同一模式测算两家公司的损失。”检察官介绍。

  地图软件公司提供有偿批量数据查询服务,其损失可参照公允市场查询价计算。而另一家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涉案数据属于其核心经营资源,不对外售卖,难以直接进行价值评估。审查发现,李、吴非法调用数据的行为导致该平台公司消耗巨额流量,造成显著运营成本损失。

  然而,由于流量费用记录保存周期较短,案发时间段的详细费用明细已无法获取。为此,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询问第三方鉴定机构及企业负责人,查明从涉案至案发后,该公司的服务器流量费用结算标准保持稳定,具备比对条件;通过选取最具可比性的月份作为基准,分别测算出单行数据的平均流量价格与单日最低流量价格。基于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检察机关采纳最低价格基准,最终认定三人行为造成两家公司损失共计5万余元。

  “本案中,平台数据保护措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涉案数据具有刑事保护必要性。”检察官表示,“李某某、吴某某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分别采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陈某某能否被简单认定为李、吴的共犯?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某与二人素未谋面,仅在网络联系中提供有偿爬虫程序及接口,专门用于规避系统验证机制。李、吴利用该工具实施非法爬取,三人实际形成了上下游协作关系。因此,承办检察官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更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构成要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到案后,三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会积极赔偿公司损失。近期,普陀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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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8亿行餐饮商超核心数据遭爬取 王葳然/陈宇昂2025-10-21 2 2025年10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