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陆艺楷
右美沙芬作为中枢性镇咳药品,在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其生产、销售、使用均受严格管制。然而,在此情形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药房经营者明知购买者购药不是用于医疗,却仍向对方销售右美沙芬以牟利。
明明是出售“药品”,为何却成了贩卖毒品?药房经营者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法官一一分析。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卢某在经营药房期间,得知右美沙芬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销售该药品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卢某却没有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还动起了“囤货牟利”的歪心思,她私下囤购含有右美沙芬成分的药品,意图在管制政策实施后出售牟利。
2024年7月,管制政策正式落地。此时,20岁的李某找到卢某,想要在卢某处购买右美沙芬药品。原来,李某之前在酒吧聚会时,被怂恿服用了右美沙芬药品,自此一发不可收拾。
卢某得知李某购药的用途后,非但没有对李某进行劝阻,反而向李某出售囤购的右美沙芬药品。为规避监管、隐匿行踪,卢某特意指使自己的男友与李某沟通交易数量和价格,并接收李某支付的钱款,将48粒右美沙芬药品通过快递寄往李某的住处。
同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交易线索,从李某处查获尚未使用的右美沙芬药品。经鉴定,检出右美沙芬成分。今年6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卢某提起公诉。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为牟利,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卢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于审理中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案的毒品、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作为吸毒者的李某也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法官说法>>>
右美沙芬被纳入管制后,非法销售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在滥用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右美沙芬之前虽是用于缓解干咳的普通药品,但大量服用会有成瘾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鉴于其滥用风险,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单方制剂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未经许可的贩卖行为即具备刑事违法性。
该案中,卢某作为药房经营者,明确知晓右美沙芬的管制政策及实施时间,却未遵守法定经营要求,反而提前大量囤购药品,在政策落地后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
从客观方面来看,卢某贩卖的已非普通药品,而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客观上实施了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卢某明知右美沙芬已属于列入监管的精神药品,对方也不是用于治疗目的,为避免查处又采取多种方式隐匿行踪,卢某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因此,卢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惩处。
药房经营者应守法经营,落实国家的监管措施
对纳入监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规定了完备的监管制度、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避免流入社会引发滥用。如开具麻精药品时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规定执行,对个人购买、领取等环节进行“实名认证”监管。可见,上述监管措施的落地落实,药房是关键一环。药房经营者作为从业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有明确认识,也更清楚滥用药物的危害,更应守法经营。
然而,该案中的药房经营者卢某明知右美沙芬纳入管制的时间节点,却在此之前多处购买囤积药品,在此之后违规贩卖牟利,为该类药品流入社会提供了渠道。卢某的行为既悖于药房从业者的职业操守,更触犯了国家法律。人民法院对卢某依法定罪处罚,既是对其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更具有鲜明的社会导向意义,警示所有药房经营者必须严守监管底线,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管制、非法贩卖麻精药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等药品的滥用问题。因对麻精药品认知不足、易受不良信息诱导,以青少年为主的人群往往会不慎滥用,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可能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防范青少年滥用麻精药品,需要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管制,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需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及时干预异常行为。社会各界应共同净化网络环境,减少麻精药品不良信息传播,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麻精药品,自觉抵制非医疗目的滥用。唯有以法律为震慑、以协同为支撑,才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织密无毒的铁壁铜墙,守护社会安全稳定。
知识链接>>>
右美沙芬是什么?
右美沙芬,近几年来被用于临床镇咳、缓解急慢性疼痛、神经保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右美沙芬有中枢镇咳作用,如果大剂量服用含有该成分的药物,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及心律不齐等副作用。美国曾发生过儿童服用含右美沙芬的胶囊而死亡的事件。
2024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滥用危害有哪些?
单次使用右美沙芬推荐剂量的20倍以上可能会引起药物过量中毒或者精神状态改变,还会引起攻击、自残、自杀或他杀。长期滥用者在服用右美沙芬后,均能引起感觉和情绪上的变化,出现心情愉快、舒适、精神兴奋、醉酒样、欣快感等正性体验,而停用后则出现心烦、坐立不安、头痛、头晕、失眠、流涕等戒断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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