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平安
本文字数:232
张春锋、张春阳、许贺英:
本局于2025年7月11日收悉提交张连营的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张连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