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王秀梅/曹瑞璇

本文字数: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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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教授

  方  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李  英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数千年积淀,已然构建起独具特色且内涵丰富的体系。当下,探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与丰富内涵,无疑是推动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所在。

  以人民为中心与传统民本思想高度一致

  何勤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含着无尽的智慧与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对其传承的重要性。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现代法治理念,在思想内核上与传统的民本思想是高度一致的。例如,唐律创设的“存留养亲”制度,对家中有直系尊亲无人赡养的死刑犯,准许其暂不执行刑罚,而是归家侍奉赡养尊亲,待尊亲离世后再执行相应刑罚,充分展现了古代法律对家庭伦理及人性的尊重。传统“罪刑相恤”思想,在当代检察实践中已实现升华,转化为人权司法保障这一重要内容。此外,唐代“三司推事”制度所蕴含的程序正义理念,与当代检察监督具有内在一致性,一脉相承地体现了对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视。如今,检察机关通过诸如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机制,将传统慎刑思想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让古老的法律智慧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传统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为哲学根基

  方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为哲学根基,构建起独特的秩序体系。我国传统法律通过“天学”,如天文历法、阴阳五行等相关学说,成功将人间规则与自然秩序相贯通,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唐律疏议》为例,其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种将礼法深度融合的理念,被视为“顺天应人”的必然选择。正是源于对“天人合一”境界的不懈追求,中国传统思维秉持一种开放性的系统观,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局部,而是将视野扩展至整个社会乃至广袤的宇宙,与之形成共振。西方思维虽也提倡系统论,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系统论,但其主要是一种相对封闭的自足性系统,虽有开放,但以封闭为前提,从而相异于中国传统的系统思维,这就需要我们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格外留意并深入思考。比如,我国唐代完备确立的“保辜”制度极具现代司法价值。对于人身伤害案件,并非简单地即刻定罪量刑,而是根据伤害手段以及初始的伤情状况预留一定的期限,即“辜限”。在此期间,被告方要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这种做法蕴含多重意义:一是充分考虑内伤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二是鼓励乃至责令加害人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客观上有利于被害人的伤情恢复;三是有利于超越案件的局限,缓和双方矛盾,进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推动社会和谐。该制度从设置到实际运行的全过程,体现了一种开放视野的系统观,它将看似单一的伤害案件放置在整个社会“和合”秩序的建构中进行通盘考量。反之,如果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就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也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以和为贵”思想在当代综治中心工作中贯彻发展

  姜伟:中国传统文化蕴含丰富的法治文化资源。早在春秋时期,彼时法家学说尚未成型,法治文化便悄然萌芽。我们耳熟能详的《左传》名篇《曹刿论战》中,出身平民阶层的曹刿就提出“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观点,并且将其视为国家统治正当性关键所在,足见当时人们对法治公正、合理断案的重视程度。战国时期,法家文化逐渐成型,便呈现出“儒法并用”的鲜明特征,持续传承中国法律文化。但是,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存在诸多差异。比如,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突出“尚同”,而西方法律文化推崇“对抗”模式。又如,《论语》指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种理念映射到司法领域,就是越重大的案件越强调要形成一致意见,像历史上“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等审判程序,便是根植于这种思想,彰显出我国传统司法追求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

  李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个结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性与本土化的特征。关于“民惟邦本”的治理思想,《尚书》有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其内涵与当下检察实践中所秉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高度契合。检察工作始终将人民的利益置于核心位置,这是对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践行。我国传统“以和为贵”思想能够在当代综治中心工作中贯彻发展,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人民调解”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引入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我国古代州县官衙普遍悬挂“天理国法人情”匾额,强调“循天理行事、凭国法断案、合人情处事”的原则。传统法律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裁判逻辑,能够具象化为当代司法实践的三重维度。其中,“天理”对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法”体现法律刚性约束,“人情”强调司法温度。我院所秉持的“崇法守信、拓新致远”的院训,既呼应传统“信为政基”的治理智慧,又要求检察官以司法公信回应民生期待。而“矜老恤幼”作为传统法律中极具人文关怀的理念,在当代检察实践中焕发新生。例如,通过未成年人检察履职工作,精心打造“童心未闵”品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真正做到“文化润检”,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下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曹化;发言整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王秀梅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曹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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