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朋友缺钱求助时,不少人会出于义气应允,但有人却以自身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这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借贷关系丧失法律效力?又暗藏哪些法律风险?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小方和小曹是多年好友,小曹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小方借款,然而小方自身也资金短缺,小曹再三请求小方,以小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出借,并保证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小方出于朋友义气答应了小曹,向银行贷款了15万元,后来小曹归还了前几期贷款共计6万余元,但没多久就以“经营亏损”为由无力再还。无奈之下,小方只能自行垫付剩余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事后,为追回损失,小方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本金、服务费等共计1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小方向银行贷款后再将款项转借被告小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被告小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关于小曹应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小曹实际收取款项、已还款项以及应按过错承担的款项情况予以明确。
关于小方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因转贷行为违法,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各自均应承担一半责任。关于小方主张的利息,小曹未及时归还款项,确实造成小方资金占用损失,小曹应于小方结清贷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曹向原告小方返还剩余本金,并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利息及资金占用费。(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实践中,“套取银行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少见。民间借贷的核心是“用自有合法资金出借”,无论是因“朋友义气”或“贪图利息差”,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都不容忽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被明令禁止。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贷款用途等多方面综合评估,旨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导致信贷资金脱离了原本的监管轨道,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法律否定了该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效力。
“在本案中,如果小方转贷不是出于好友帮助,而是为了高利转贷,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将面临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不仅要纠正该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混乱,还要对严重违法者进行刑事制裁,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承办法官罗奇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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