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投诉调查

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快递公司需举证“不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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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须视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责任承担。如若确因快递员过错原因未为吕女士办理保价的,或快递公司未就保价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则快递公司应按照吕女士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足额赔偿。

  “司法实践中,当货损发生时,快递公司应对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快递公司已就保价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有关条款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如若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赔偿责任并不以约定的运费金额一定倍数为限。”金玮律师表示,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金玮律师也坦言,快递产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品经过多次中转交接,可能面临遗失、损坏的风险。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用却要一律承担货损原价赔偿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平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在托寄快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并结合托寄物的价值、重量等因素慎重选择是否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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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投诉调查 B08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快递公司需举证“不存在故意” 2025-11-04 2 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