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丈夫早逝 她陪公婆到老 继承纷争 法律替她撑腰

潘轶

本文字数:2394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顾女士的丈夫因为车祸去世,此后她一直与公婆同住,并在老人病重时全力照顾。

  但在公婆相继去世后,小姑却现身要争遗产,还表示顾女士作为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其乐融融的一家人

  顾女士和丈夫原本有着令人羡慕的生活,丈夫周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收入不菲。顾女士则从事幼教工作,温柔贤惠。

  婚后一年,顾女士生下儿子小周,为了帮忙照顾孩子,周先生的父母搬来和他们同住。

  顾女士和公婆相处十分融洽,老人和小孙子感情日益深厚,对儿媳也是赞不绝口,这个大家庭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

  经过商议,周先生正式邀请父母今后与他们同住,两位老人欣然同意。

  于是,周先生通过置换买下一处精装修的联排别墅,扶老携幼搬进了新居,而老人原本的房子则用于出租。

  有了老人的帮助,原本打算辞职照顾孩子的顾女士得以继续工作,而老人每天和自己带大的孙子在一起,也感到“累并快乐着”。

  转眼孩子上了幼儿园,爷爷奶奶每天负责接送,顾女士下班比较早,就负责做菜烧饭,家里还请了阿姨打扫卫生。而周先生则专注于工作,并逐步升职成了公司高管。

  突如其来的不幸

  托尔斯泰曾经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从幸福到不幸,往往只需要一个“意外”的介入。

  一次出差过程中,周先生在外地遭遇了车祸。虽经当地医院全力救治,但周先生还是因为伤重而不幸去世。

  等到一家人匆匆赶到当地,顾女士看到的已是一张冰冷的面孔。

  痛哭之余,顾女士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处理丈夫的后事。

  因为丈夫是因公出差遭遇车祸,公司除了为他申报工亡待遇,还额外给了一笔抚恤金,并承诺会按照公司的内部制度,对小周今后的学业给予资助。

  失去了唯一的儿子,顾女士公婆备受打击。此时顾女士向公婆承诺,自己一定会像女儿一样陪伴和照顾他们,这让两位老人感到了一丝慰藉。

  丈夫去世时,儿子小周刚上幼儿园中班。失去了家中的“顶梁柱”,周女士和公婆更加“彼此需要”。尤其是这场意外后,两位老人的精神遭到了重击,身体也大不如前。

  于是,除了日常工作,家中大小事务也都需要周女士操持,包括一家人的一日三餐。

  这样的日子又经过了三年,此时小周已经是一个小学生了。

  因为继承起纷争

  此后的两年,顾女士的公婆相继病倒。那段时间,顾女士把小周放到了自己父母家里,由他们接送上学,自己则全力照顾年迈的公婆。

  在公婆先后去世之后,久未联系的小姑却现身了,要求取得老人房产的继承权。“她说我作为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老人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应该全部归她。可是作为女儿,父母重病躺在医院里的时候,她却只来过一两次……”

  顾女士前来咨询老人的继承事宜时告诉我,小姑和老人早年就有矛盾,她一直认为父母偏心于哥哥,还把自己生活的不如意归咎于父母没有提供帮助。

  在确定顾女士的公婆没有留下遗嘱后,我告诉她,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也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来分配遗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就顾女士公婆的情况来说,在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唯一在世的就是女儿,也就是顾女士的小姑,这也是她要求取得老人遗产的依据。

  但我还告诉顾女士,她和儿子同样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对于老人的遗产,大致来说应该分成三份,由顾女士取得一份,顾女士的儿子取得一份,小姑取得剩余的一份。

  “这么说,我作为儿媳也是有继承权的对吗?”顾女士问。

  “是的,但是儿媳取得继承权是有前提的,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你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至于周女士和丈夫生育的儿子小周,则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可以代替自己父亲的位置,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我告诉顾女士,法律能够替她撑腰,但她也需要就自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小姑“不尽扶养义务”进行举证。这样一来,她不仅可以继承遗产,还应当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过了大约半年,顾女士告诉我遗产纠纷已经顺利化解了。一方面,小姑认可了她和儿子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她也顾念小姑和自己去世丈夫的亲情,没有要求多分遗产。

  律师解析

  儿媳尽赡养义务也有权继承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儿媳、女婿并未被列入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为此,《民法典》补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顾女士的丈夫原本应当是自己父母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为他已经去世,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对于顾女士来说,自己作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顾女士和周先生的儿子小周基于“代位继承”,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至于继承的份额,《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丈夫早逝 她陪公婆到老 继承纷争 法律替她撑腰 潘轶2025-11-12 2 2025年11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