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女子酒后救人溺亡 保险公司却拒赔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观点不予采纳

季张颖/戴欣媛/张硕洋

本文字数:680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戴欣媛  张硕洋

  王女士为救同事而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溺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拒赔,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法院介绍,事发当天,王女士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二人为寻找落水物品至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向下靠近水面,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爬上岸后她再次返回水边试图救人,仍营救未果,最终两人均落水溺亡。

  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是溺亡。因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公司拒赔。

  对此,老两口认为,女儿直接死亡原因为溺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溺亡处水深超过2米,两点皆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故而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将“醉酒免责”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对于“醉酒免责”应明确免责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何为“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观点已经属于扩大解释,不应采纳。王女士因救助他人而落水,其救助行为已经中断其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应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为王女士死亡的近因,该近因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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