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坤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祖(外祖)父母可随自己的子女对孙(外孙)子女进行探望,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位或怠于行使探望权时,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直接探望孙(外孙)子女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特定情形下可给与探望权
实践中,常有祖(外祖)父母会向法院提出认定其具有探望孙(外孙)子女权利的诉请。
在审理此类探望权纠纷时,要注意祖(外祖)父母探望孙(外孙)子女是民事行为领域中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项公序良俗,不能机械地、片面地适用法律。
虽然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赋予祖(外祖)父母对于孙(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是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法律原则,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补漏,从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
同时,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识。
祖(外祖)父母需要对孙(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形下行使探望权,孙(外孙)子女也需要通过被祖(外祖)父母探望的方式,得到祖(外祖)父母的关心和陪伴。这本质上是为了满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感需求。
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也未明确排除。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血缘关系极其密切的直系血亲,这种天然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特别是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沿袭,包括隔代亲、姓氏传承、孝道礼仪文化等。
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完全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资格,具体可以参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时,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的权利。这既符合《民法典》贴近民情、倡导人文关怀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传统礼仪。
多方合力促进家庭和谐
首先,媒体应发挥积极作用。电视节目、网络文章、短视频等都应当重视隔代探望问题中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讲述隔代探望对于家庭和谐、老人与孩子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妇联等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定期组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举办讲座、开展咨询等,强调隔代亲情对老人、孩子身心健康的积极影响,引导家庭成员正确看待隔代探望。
最后,基层组织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主动介入调解。基层组织可通过调解,让老人与子女(配偶)能够心平气和表达诉求和顾虑,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达成合理的探望安排。
(作者单位:崇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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