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目前的公司工作已有六年,续签多次的合同将在年底到期。本来人事经理曾口头告知我将按照现有条件续签合同,但由于人事变动和公司部门调整,新的人事经理告知我合同到期就不再续签。请问公司是否应当给我赔偿?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律并未规定须提前通知,但公司需要按照你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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