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危险驾驶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

彭曦/曹俊梅/王晓伟

本文字数:1888

资料图片

  ■主持人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嘉  宾

  刘  伟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毒物化学研究室主任法医师、硕士生导师

  许  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认定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应如何审查超过法定时间送检、违反低温保存的要求、检材试管过期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送检鉴定过程有严格规范

  刘伟:危险驾驶案件的送检、鉴定过程总体上还是规范的,鉴定机构在接收检材时,受理人员也会进行初步的观察和检查。以我们鉴定机构为例,公安机关会把检测样(A管)和复核样(B管)的血样送到鉴定机构,检案科样本保管员会对拿到两管血样进行扫码,再将检测样交付鉴定人。在出具报告后,余样也会返还检案科,保证AB管隔离保存。

  行业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要求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检测样余样和复核样均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到-18℃之间。有文献指出如果血样在冷藏条件下保存30天以上、在28到33℃以上保存8至11天才可能会影响结果。也就是说,不配备移动冷却箱,送检过程中短暂室温保存,一般不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但如果保存条件比较极端,检测结果确实会偏高,需要在审查过程中予以注意。

  对执法瑕疵的审查

  胡智强:在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可能会出现未告知警察身份及权利义务、《血样登记表》填录签名不规范、见证人缺失、执法人员人数不符合规范等执法瑕疵。对于这些问题,检察官在证据审查时应当怎么把握?

  许靖:这涉及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进行具体探讨。

  根据该规则,言辞证据一旦判定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取得,则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物证的非法证据排除,则有着明确前提条件,即证据程序采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严重影响案件司法公正的,才会将物证予以排除。

  假设《血样登记表》存在不完全填录,但只要对编号等关键信息进行了填写、当着行为人面进行了封装以及整个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记录,就可以证明采集血样与鉴定血样的同一性。

  在后续送检、鉴定并无瑕疵的情况下,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血样作为证据的实质没有改变,行政执法瑕疵并没有改变血样作为物证的物理特性,不足成为否定血样采集程序的理由,更不足否定对血样作为检材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该证据并不会被排除。

  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许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事项,但所强调的主要是形式性审查,即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仅通过形式审查,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作出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否满足证据的可靠性、关联性要求,而鉴定意见作为优质证据,如果出错,也将造成普通证据难以企及的危害。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这一修改表明,尽管鉴定意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是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司法人员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全盘接受。总体来说,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包括:一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与逻辑的审查,即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可靠性验证,同时鉴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准确无误地运用了这些科学原理;二是对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水平、鉴定条件、检材、鉴定程序。

  具体到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意见》对取证规范和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标准,如该意见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鉴定程序,并在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了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在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定案决定性证据。因此,即使醉驾案件以认罪认罚为主,但不代表公诉人可以简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如血样提取封装的全程录音录像,而随着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和执法记录仪覆盖度的情况,《醉驾意见》进一步要求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司法应按照新的意见进行对照审查。提取过程中是否有签名、编号环节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要确保鉴定流程是否唯一,与被告人血样一一对应等。实践中,还存在批量鉴定样本和结果能否进行溯源问题,有必要进行细致审查。对于可能存在的没有达到全程同录、编号识别等要求,检察机关需要提前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补正或合理说明。《醉驾意见》明确规定了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等四种情形下的补正要求,审查起诉阶段要把相应的补正工作做好,保证证据符合采信规则。

  (发言整理: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彭曦  曹俊梅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伟)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危险驾驶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 彭曦/曹俊梅/王晓伟2025-12-01 2 2025年12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