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律人手记

“他从没给过抚养费”“她阻挠我看望孩子”

如何解开抚养与探望的“连环锁”

杨晓淯

本文字数:2536

漫画 傅瑞苓

  □  杨晓淯

  “杨法官,每个月我都按时收到抚养费了,孩子父亲每月来看两次孩子,他的态度好多了,真的谢谢您。”在一次电话回访中,李女士一改以往的抱怨情绪,语气显得轻松愉悦。

  这是一起双方互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案件,也是我从事执行工作三年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行为类执行案件。

  父母都没有履行过各自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在我所在的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孩子由母亲李女士抚养,父亲翟先生则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但双方都没有履行过各自的义务,于是李女士和翟先生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

  这起案性质特殊,金钱给付义务与探视权实现相互交织,拿到卷宗后,我尝试让双方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他从来没给过抚养费,每次来还对我母亲出言不逊,孩子也不愿意见他。”李女士表示。

  “每次我想去看孩子,她家百般阻挠,根本不给我开门。见不到孩子,我是不可能给钱的!”翟先生告诉我。

  显然,当事人双方矛盾已深,都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强制执行也无法化解矛盾,我决定组织双方调解,以此打开双方心结。

  由于翟先生一直坚称只要见到孩子就马上支付抚养费,我询问了李女士关于调解的意愿,李女士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亲情怎能成为明码标价的交易

  第一次会面,李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先到了法院调解室。没一会儿,翟先生推门而入,目光扫过孩子时闪过一丝复杂,但旋即被冷漠取代。

  出乎意料的是,翟先生并未走向座位,而是径直走到桌前,“啪”地将一沓现金重重拍下:“法官,这是一千块,今天我见到孩子了,钱我付。以后也一样,看一次,付一次!”

  调解室的气氛瞬间紧张了起来,孩子显然受到了惊吓,紧紧地抱住李女士。

  “翟先生,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二者不可混淆,更不能用金钱做交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我立即起身,试图用理性拉回翟先生脱缰的情绪。

  “条文?少来这套!”翟先生粗暴地打断我的话,情绪瞬间失控,“她不让我看孩子,凭什么要我给钱?”话音未落,翟先生突然冲向孩子,李女士惊叫一声,本能地将孩子紧紧护在身后。

  巨大的冲击力将李女士撞倒在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瞬间充斥整个调解室。

  “住手!”我厉声喝止。两名法警迅速反应,果断将翟先生牢牢控制。

  翟先生在束缚中剧烈挣扎,面红耳赤地咆哮,发泄怒气。

  我立刻挡在惊魂未定的李女士母子面前,厉声警告:“翟先生,立刻停止你的行为,你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后果你想清楚!”

  我迅速将李女士和孩子带离调解室,并做好安抚。

  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一次面对这种冲突激烈的场合,我在吃惊之余,努力回归现实、理清思路。回到调解室,没想到翟先生仍在叫嚣:“没钱!抚养费我肯定不会付!”

  “翟先生,刚才你在法院内公然袭击申请执行人、抢夺孩子,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我向翟先生出示了他的银行流水、工资证明,“另外,我们已查明你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依法对你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谁也不能动我名下的存款。”听了我的话,翟先生仍是“油盐不进”。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们当即依法作出对翟先生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当法警给翟先生戴上手铐的那一刻,他脸上的嚣张气焰瞬间转为手足无措的慌乱。

  法律保护权利也守卫亲情

  “杨法官,钱已经汇到法院账上了,执行费也已付清。他昨天写了具结悔过书,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翟先生被拘留后的第二天一早,翟先生母亲在接待室找到了我。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决定去拘留所见一见翟先生。

  走进会见室,翟先生的脸上全是悔意:“法官,我知道自己错了,向您道歉。”

  “法律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你申请探视孩子的时候,我们全力以赴保障你的权利。当你作为被执行人却拒不履行义务时,法律的利剑便会指向你。”我说道。

  “我保证以后按时支付抚养费,如果见不到孩子就来正常申请执行,不会再冲动。”在铁门之后,翟先生终于开始试着用法律的视角重新理解父亲的角色。

  而当我联系李女士,告诉她相关情况后,她的情绪也有所缓和:“杨法官,只要孩子不排斥父亲探视,他以后可以按规定时间来看孩子,我会尽量配合。”

  鉴于翟先生悔过态度良好,而且直接履行了全部抚养费,又考虑到翟先生父母身患疾病需要照顾,我们决定对翟先生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并巩固教育效果。

  冲突背后的情感裂痕与法律盲区

  回到办公室,我的心中五味杂陈。

  翟先生的冲动行为固然违法,但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作为父亲无法见到孩子的痛苦?李女士的严防死守,是否也源于对翟先生行为的不信任与对孩子的保护本能?

  我调阅了离婚诉讼的卷宗,发现双方在婚姻期间就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冲突,离婚后更是将孩子作为博弈的筹码。翟先生曾多次在小区门口蹲守,试图强行见孩子,而李女士则多次报警处理。这种对抗模式已持续近一年,孩子长期处于父母冲突的阴影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避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而在此案中,李女士和翟先生的行为显然已背离了这一原则。

  此案结束后,我多次对双方进行回访。翟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探视时也不再情绪化;李女士逐渐放下戒备,允许翟先生在周末带孩子去公园;孩子的脸上多了笑容,甚至会在翟先生探视时主动分享学校里发生的趣事。

  执行工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既坚持依法亮剑,对违法行为决不姑息,又富有温情,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与责任。尤其是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执行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人心、通人情。而法律的终极目标,在于定分止争和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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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此案,也向公众普及一些抚养费与探视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  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金额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不得无故阻挠。若探视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相抗衡。

  ●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抚养与探视问题的核心。父母应避免将成人间的矛盾转嫁到子女身上。

  (作者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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