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非
11月29日,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与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促进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会议旨在促进和完善“法典化”背景下的绿色低碳法治建设。
推进法典实施后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以《法典草案中的绿色低碳发展编》为题作主旨演讲。她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逻辑主线、“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的鲜明特色。
目前,法典草案二审稿已完成多方面重大修改,具体包括:整合提炼一般规定、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部门职责、衔接相关法律等,但仍需破解法律衔接等问题。从理论设计上看,“绿色低碳发展编”需着力解决三大问题:一是统筹国际国内气候治理,二是以原则性规范构造为主,三是妥善处理气候减缓与适应的关系。她表示,“绿色低碳发展编”还需对“双碳”目标、清洁能源、可再生资源等基本概念深入论证,其理论重构任务依然艰巨。
吕忠梅呼吁,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对象的研究工作应树立体系化、整体性、融惯性三大思维,后续需重点构建新法理、完善相关条款,以及推进法典实施后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填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法治空白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的报告题目为《生态环境监测的法治保障——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为中心》。他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基石建设引入,认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作为该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颁布实施填补了生态监测领域的法治空白。
他围绕条例的核心内容,梳理生态环境监测的广义概念、分类体系和适用边界,介绍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天空地海一体化”网络建设等关键制度设计,并针对监测机构的备案管理、禁止转委托、全过程可追溯等要求,以及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作详细解读,提出整合制度规范、明晰权利义务、创新监管机制、保障数据质量的实践路径,为条例的落地实施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指导。
建议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作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解读与展望》的专题报告。他首先回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强调其重要地位以及相关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问题:一是与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强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底色;二是要理性看待鉴定评估的科学性问题;三是技术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对接问题。
张梓太主张“磋商前置,诉讼兜底”的争端解决方式,认为赔偿协议具备可诉性,并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差异,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并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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