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孙晓光 记者 徐荔
“如果不用这些噱头,他们很难爽快投资,甚至追加后续项目。”明知影视剧融资项目是高风险投资,为快速圈钱,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以保本保收益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5387万元……
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影视从业人员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前期投资确有收益
“2021年上半年我们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导演,知晓了他的影视投资项目。我特意在网上搜索,找到他的个人介绍主页,他出品的网剧,发片方也是他的影业公司。” 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存在诈骗嫌疑,于是立案侦查,根据在案材料民警依法询问了案涉多位投资人。
投资人之一的秦女士告诉民警:“前几次我们想试试水,小额投资了两部作品。出品后都按约定回款了,收益确实很好,所以我们很相信他,这也是后续追加投资的信任基础。”秦女士经营印刷公司,最初是个人投资,后因李某告诉她大型项目最好公对公转账,于是她以公司名义签订电影投资协议并转账,后面就一亏到底了……
与秦女士情况类似的,还有方女士、赖先生等多位投资人,他们都因李某的导演和制片人身份、影视出品的网络“可查性”及“试水”项目的高收益,对李某抱有极高的信任度,对其后续介绍的大项目深信不疑,甚至还介绍朋友一起投资。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某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确有重大作案嫌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4年6月24日在浙江将其抓获。
“一般一部网络短剧投资成本控制在几十万元,拍好后卖给视频平台,回报率最高可达100%,行情最好的时候是2020年年中至2021年7月,后来就不行了。”李某之前确实拍摄了四五部这样的短剧及两部低成本电影。2019年年底,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秦女士等人,并达成合作。
这些“常驻”投资伙伴比较稳固后,李某就宣称还有很多行业内部资源如大型影视公司制作出品的电影等可以参与,这些项目的投资可以在电影上映后获得票房分红。鉴于前期项目的收益确实可观,虽然秦女士等投资人并不熟悉影视行业,但当李某带来相关电影项目的股份认购书时,他们未曾质疑便爽快认购。
都是朋友就能融资?
该案于2024年9月23日被移送至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9年至2022年,李某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从大型发片方购得部分主流电影份额或出售自己拍摄的网剧、电影股权为由,以保本金、高回报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5387万元,涉及10位投资人,其中未兑付金额2600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承认其融资行为,但不认为自己违法犯罪。李某辩称投资人都是朋友,不算社会不特定对象。事实上,李某与这些投资人均是经他人介绍、因投资相关电影项目而认识,一些未见过面的投资人,投资合同都是通过快递邮寄并签订。除了投资事项,李某与投资人并无其他密切联系,“朋友”一说根本无法成立。
李某声称,大制作的院线电影股份是其从他人手中购买,与投资人签订的是股份转让合同,这些投资是合法的股份转让行为。但实际上,李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相关电影股份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且经与相关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核实确认,李某的影业有限公司未与电影出品方签订过电影投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即便李某真实拥有这些电影的股份,其与投资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均明确为保本保利息,具有典型的利诱性,与正常的投资风险共担不同,不是按照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涉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奉贤区法院于日前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判决后,李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说法>>>
影视投资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其行业常态的高溢价和高周转,必将带来高风险,即使是业界人士也会面临收益不及预期或蚀本风险,因此,缺乏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切勿轻易入局。如在评估自身的经济情况后,还是想要尝试,建议先验明影视剧的全面信息,包括广电总局的备案情况、出品方及拍摄进展、项目是否有公开募资、出品方是否有涉诉、执行和其他风险情形等等,从而评估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出品方的履约能力等。理财投资需谨慎,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交易的过程中也需持续保持警惕,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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