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前后两份遗嘱姐妹各持一份 辨析遗嘱效力最终顺利继承

孙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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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供图

  □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鸣民

  母亲在世时,曾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遗产全由小女儿继承。但是之后,她在大女儿的逼迫下又订立了代书遗嘱。

  母亲去世后,因为前后两份遗嘱,一场纷争在姐妹之间展开……

  遗嘱加上声明试图“双保险”

  在王静的回忆里,父母对于她和姐姐从来没有“一碗水端平”过。虽然父亲在世时最疼她,但母亲从来都是偏向姐姐多一些。

  在父亲去世后,家里的老屋动迁,分得两套公房。姐姐一家因为户口在老屋里,分走一套房子。王静当时未婚,和母亲分得另外一套。

  几年后,王静也结了婚,由她和丈夫一起出资将这套分配的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自己、丈夫和母亲三个人的名字。

  与几乎不上门的姐姐相比,王静夫妇无疑是母亲的依靠。随着对大女儿的失望逐渐累积,老人用最传统的方式表达了她的态度——她戴上老花镜,一字一句地亲笔写下遗嘱:“我名下××路××号××室房产之份额,待我百年之后,由我小女儿王静一人继承。”

  虽然有了母亲的遗嘱,王静心里还是不踏实:“妈,万一以后姐姐突然对您热乎起来,您不会心一软又立一份新的遗嘱吧?”

  母亲表示:“你们不放心的话,可以再帮我写一个声明,我来签字,保证这份就是最后的遗嘱,这样就‘双保险’了!”于是,一份打印的《声明书》诞生了,上面写着:“此前所立遗嘱为最终意愿,此后任何遗嘱或书面字据均属无效。”母亲郑重地签下名字并注明了日期。

  不久之后,母亲生病住院了,久未露面的姐姐终于出现在了病房,对母亲嘘寒问暖,老人一不小心把遗嘱的事告诉了姐姐。

  母亲出院后,姐姐热心地将老人接到了自己家,但她显然另有他意……

  被逼再立遗嘱老人不予认可

  母亲才来了两周,姐姐就找来一位同事和楼下邻居做见证,逼着母亲重新订立遗嘱,还用手机拍摄了全过程。母亲面对镜头不肯开口,她就自己拟好了内容,让同事写下来。录像开着,记录了沉默而压抑的一幕:母亲始终一言不发,最后半推半就地在代写的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代书人读了一遍内容,便完成了“仪式”。

  母亲在姐姐家过得并不开心,便向王静诉苦。一开始,姐姐不同意让母亲回家,后来老人经常要去医院,还需要贴身照顾,她感到吃不消,这才把母亲送回了王静处。

  王静夫妻对母亲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让老人更觉得有所亏欠,她说出了被逼着又立了遗嘱的事:“我当时没办法,是她们硬让我签字……”此时,母亲由于病重已经无法再亲笔书写,于是王静按母亲的意思打印了一份《情况说明》:“……让大女儿继承的遗嘱非我本意,我只是被迫签名,对此遗嘱不予认可。我只认最初所立的遗嘱,我所有财产均由小女儿王静继承。”母亲在这份说明上签了名,王静也用手机录下了全过程。

  此后,母亲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但王静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李龙却因为突发疾病,先于母亲离世了。李龙的父母表示:“继承我们可以放弃,但你也得表示一下,不能啥都不给我们……”三个月后,母亲也溘然长逝。悲伤还未散去,“战争”的硝烟已然升起。姐姐手持那份代书遗嘱,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前后四份材料需要细加辨析

  王静找到我们求助后,我们认为对于老人订立遗嘱是否“被逼”等情况,因为老人已经去世,已经难以直接核实,只能就该案涉及的四份老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

  第一份自书遗嘱是母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并且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第二份母亲所立的声明书,有关之后所立遗嘱均无效的内容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的原则而无效。

  关于第三份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静的姐姐持有的这份代书遗嘱由其同事代书,邻居做见证形成。如果这两位仅是同事和邻居,没有利害关系,那么是可以作为见证人的。但如果经查证,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共同经营等利害关系,那么这份代书的遗嘱就无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应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而在这份遗嘱中,母亲作为被继承人并未注明日期,因此这份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至于代书遗嘱是不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

  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理解订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和缘由,有能力不受他人的影响作出正确判断。

  “如果订立遗嘱时,母亲除了签字之外,没有其他意思表示,即你母亲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并未口述遗嘱内容,也未就遗嘱订立的缘由予以说明,仅由代书人宣读遗嘱内容,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你姐姐还陈述了要求母亲订立遗嘱的缘由,是因为知晓了母亲给你留遗嘱才刻意为之。对此,你母亲后来也通过书面和录像的形式说明了当时订立代书遗嘱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难以认定该份代书遗嘱系出自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份《情况说明》。虽然它不是一份有效遗嘱,但属于书面证据,可用于佐证母亲所立第二份代书遗嘱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在认定母亲所立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母亲的继承事宜应按照第一份自书遗嘱办理,遗产应由王静一人继承。

  律师步步指导化解继承纠纷

  此外,我们也分析了王静丈夫李龙的继承事宜。李龙的父母都在世,而且他未留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他的父母、王静和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李龙的父母曾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我们提醒王静这是无效的。在遗产分割时,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由他们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这样,李龙的遗产就由王静和孩子继承。如果没有及时做出有效的书面放弃,法律上视其为接受继承。即便他们不和王静争遗产,如果二老日后过世,他们的继承人有可能出面向王静追讨,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在我们后续的一步步指导,以及参与交涉之下,王静最终顺利完成了母亲和丈夫遗产的继承。

  在亲情与利益的漩涡中,法律是守护逝者最后意愿的底线。它严格要求遗嘱的形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真实;它赋予每个人遗嘱自由,是为了防止任何形式的胁迫与欺骗。

  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及时的沟通、规范的法律文件处理和亲情的真诚维系,或许才是避免身后纷争,让爱得以安宁延续的最好方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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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前后两份遗嘱姐妹各持一份 辨析遗嘱效力最终顺利继承 孙鸣民2025-12-08 2 2025年12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