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唐若愚 朱正华
SVG编辑器,是制作微信公众号文章互动效果的常用工具,借助内置程序代码,用户可通过点击、触摸、滑动、长按等交互操作,实现动态视觉效果。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源代码公共空间商业诋毁的案件。
在源代码公共空间中发表“恶评”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为SVG编辑器行业的知名企业。某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在与一家公司合作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空间内,出现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器你抄够了没”“某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器又来抄袭啦”等评论。于是,该科技公司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诋毁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认为,相关评论出现在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运营的编辑器交互组件源代码中,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内传播其涉嫌抄袭的评论,导致其客户流失,商业信誉严重受损。故要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诋毁言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万余元。
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辩称,其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发布的评论是基于一定事实,两家公司运营的SVG编辑器交互效果在视觉上相同或相似,其评论为“抄袭”并无明显不当。同时,其未对评论进行“传播”,一般公众不可能查看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况且每篇文章的源代码一般有数千行不等,需通过“搜索关键词”的方式才能查看到相关评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符合商业诋毁传播要件,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诋毁所指的“传播”,在特定群体内流动或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也属于传播行为。在公众号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中发表言论,确实存在受众少、传播范围窄的特点,但对传播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以受众人数和传播范围简单判断。
本案中,案涉评论作为信息,至少能够在三类人群中传播,即SVG编辑器行业从业者或学员、正在使用编辑器的用户以及与编辑器合作的公众号运营人员。相关评论既能在特定群体中流动,也够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属于新类型传播。
同时,关于案涉评论是否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法院认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指责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抄袭行为,但在评论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情节,仅是以个人评判为标准,存在模糊性、片面性。在未能全面披露有效信息供受众进行客观判断的情况下,此种评论极易导致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产生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有抄袭事实或存在大量抄袭情况的印象,故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评论应当认定为误导性信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编辑器代码中针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相关评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考虑到案涉评论的传播范围等因素判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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