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父亲因为车祸意外去世后,张小姐想到父亲曾多次在微信中表示,房产份额全都留给她,因此前来咨询继承事宜。
听了张小姐的讲述,我明确告诉她这样的安排不具有遗嘱的效力,父亲的遗产还须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父亲去世
继母要求过户房产
“虽然我父亲是因为车祸意外去世的,没有留下遗嘱。但是,他曾经在微信上向我交代遗产的安排事宜,同样的内容他也跟我哥哥说过。可是,现在继母却对这样的安排不认可……”
经人介绍前来咨询的张小姐告诉我,母亲在她初三那年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再婚,虽然父亲带着她和继母共同生活,但当时她刚好考上了住校的高中,后来又考到上海读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和生活,因此和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少。而自己的哥哥在母亲去世时已经成年,并且外出打工,所以和继母的关系更加淡漠。
“父亲再婚时,继母带着一个年纪很小的儿子,后来他们没有再生育子女。我继母非常宠这个儿子,但他书念得不好,又不愿意做辛苦的工作。后来是父母给他一笔钱,让他开了一家小店。可是听我父亲说,他一直不肯用心经营,整天就知道打游戏……”说起这个不争气的弟弟,张小姐眉头紧锁。
“大学毕业后,我在上海工作生活,但每年春节会回家看望父亲,而我哥这几年一直在广州工作,因为和继母关系不好,他春节都不回家,只在去年国庆节的时候回去了一趟。除了在微信上发消息或者视频,父亲、我和哥哥还有一个微信群,父亲有时候也会在群里给我们发消息。”
张小姐表示父亲年过六旬,已经退休的他身体一直很好,平时还经常和老友一起打乒乓或者去钓鱼。
“几个月前,他在外出途中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送到医院已经不行了。接到电话,我和哥哥当天都坐飞机赶到了老家,但还是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说到这里,张小姐不禁潸然泪下,情绪也逐渐激动起来,“我和哥哥在老家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继母就急着要办理房子的更名手续。虽说老家的房子也不值多少钱,但她这样急不可耐,实在是让人心寒……”
微信消息
并不具有遗嘱效力
张小姐表示,父亲的主要遗产就是再婚后购买的房产,当时只写了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她认可这属于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父亲的份额,他生前多次在微信里表示将来要留给我。”
张小姐说着掏出手机,向我展示聊天记录的截图,其中既有她和父亲的消息,也有她、父亲和哥哥聊天群里的消息,还有父亲单独跟哥哥聊天的记录。比如,在给张小姐的消息里,父亲多次表示“我的房子份额将来全都留给你”。
而在和张小姐哥哥的消息里,父亲曾表示:“我的房子将来留给你妹妹,你当哥哥的不要跟妹妹争!”对此,哥哥回复信息表示:“爸爸你放心!我绝对不会跟妹妹争!”
张小姐据此认为,虽然房产价值不高,但她一定要争取父亲留给她的份额。
辨法析理
顺利解决继承事宜
在得知张小姐的父亲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后,我告诉她,虽然我也相信她父亲表达的意愿是真实的,但是微信上发送的消息,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遗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亲的遗产只能适用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这处父亲婚后购买的房产,首先需要分割一半作为继母的份额。剩下的一半份额,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由于你父亲的父母早已去世,因此你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你的继母、你继母的儿子、你的哥哥和你……”
“什么?我那个弟弟也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张小姐对此感到十分不解。
我向她解释,这个弟弟属于父亲的继子,而《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于你父亲和继母再婚时,这个弟弟年纪还小,是由你父亲和继母共同抚养长大的,因此就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在继承时视为子女。”
此外,我提醒张小姐,《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她的继母如果要求适当多分一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你自己也说了,你和哥哥实际上长期没有和父亲共同生活,对他的照顾也比较少。你父亲退休后,还能够有自己的爱好,你继母并没有阻止他,说明继母对他还是不错的……”
经过我的分析和开导,张小姐对于继母和弟弟的继承权表示了认可。
不久之后,张小姐打电话告诉我,哥哥依据父亲的愿望,将自己的继承份额都给了她,并全权委托她处理继承事宜。因为涉及的遗产并不多,她和继母经过协商,顺利解决了遗产的继承事宜。
律师解析
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才有效力
遗嘱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于个人财产的预先处分,待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效力。
同时,法律对于这种“处分”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这些遗嘱形式:
第一种是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种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种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四种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种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种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通过其他形式交代的类似遗嘱的意思表示,都不具有遗嘱的效力。
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都自愿认可,也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进行继承。
但是,如果有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很可能还是需要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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