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娟
本报讯 电梯已经成为高层住宅居民日常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随着使用年限逐渐增加,电梯设备往往存在老化、故障频发等问题,维修也面临着维修空间有限、作业难度高、维修成本高等诸多难点。其中,由谁承担维修费用是最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永时电梯公司与清水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由永时电梯公司担任清水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太阳湖小区中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其中提到,维保中发生的零配件和易损件的购置费用及本合同约定之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清水物业公司承担。
2021年4月,太阳湖小区2号楼电梯发生故障,需要更换配件。永时电梯公司在维修后出具了报价单,清水物业公司、太阳湖小区业主大会在报价单上盖章确认。之后,永时电梯公司曾多次向清水物业公司催讨维修费用,都没有结果,只能将其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清水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每季度的维保费用,但本案诉请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维保关系,而是基于永时电梯公司与太阳湖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维修费用应由维修资金支出,因此不同意由自己支付维修费用和相应利息。太阳湖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则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永时电梯公司依约为清水物业公司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维修更换零配件服务,提供服务的内容与期间均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范畴。同时,合同相对方是永时电梯公司、清水物业公司,合同中约定由清水物业公司付款,而并未约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因此,现清水物业公司逾期未付维修费用,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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