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陈宇昂
近来,各大互联网平台纷纷推出“无门槛消费券”“满减返利”等优惠活动,在惠及消费者和商家的同时,却也有不法分子将之视作“无本生意”。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系列虚假刷单骗取知名电商平台补贴案件,依法对券商方、刷手方、店铺方等12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刷手”暗号下单
李某在知名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保健品店。2024年年初,熟悉刷单渠道的杨某通过商家预留电话与李某取得联系,向他提出“合作”意向:由杨某组织刷手在李某店铺中使用平台的“无门槛消费券”下单。
该消费券为用户以低价自费购买,可在下单时抵扣部分金额,平台再根据券面金额对商家进行补贴。根据约定,李某无需真实发货,待交易完成后,平台将相应补贴款项返还至商家账户,双方按比例分成。
起初李某对风险有所顾虑,但随着店铺经营情况不如意,他于2024年10月中旬主动联系杨某,决定“试试水”。11月初,合作正式开展,迅速形成一套操作流程。由李某提供其控制的店铺名称、刷单数量及收货地址,杨某则负责执行协调,将这些指令发布至其组建的刷手群。刷手接令后,在对应店铺下单,并在收货地址中统一备注“1111”或“2222”作为暗号,以示为刷单订单。每轮刷单完成后,杨某将结果反馈给李某,李某核实后结算款项,杨某再分配刷手佣金。
随着几次套现得手,李某发现此模式有利可图,便动员多名亲友在平台上开设多家店铺参与刷单。参与店铺和订单量的快速增加,李某意识到风险也随之加大。经过李某提醒,涉案店铺会通过购买快递物流信息或寄送低价礼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物流单号,以伪装成正常交易,掩盖刷单行为。
券商技术支持
2024年11月中旬,该电商平台发现部分商户消费券核销异常,出现多笔商品名称、价格完全相同的订单,消费者账户高度集中,存在固定用户在固定店铺每日下单的行为,这些消费订单的IP地址遍布全国各地,但收货地址乃至收货人姓名却高度重复,且与显示的IP地址不符,有虚假核销的特征。平台立刻对消费券购买功能采取限制措施,隐藏消费券购买入口。
发现无法自行获取消费券,为维持“业务”的进行,杨某通过网络途径,联系到专门提供消费券代买服务的王某。王某很快发现,尽管平台在前端隐藏了购买入口,但用户之前保存的消费券链接仍可正常访问并完成购买,且平台仍会正常向商家返利补贴。利用这一漏洞,他使用手机模拟器不断更换设备,登入刷手账号批量购买已隐藏的消费券,持续为刷手们提供支持。
在被杨某拉入刷单群后,王某意识到对方正从事刷单套现,但仍继续提供协助。
2024年12月底,电商平台所属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4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杨某、王某等12名利用消费券骗取电商平台补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李某与杨某、王某合谋,招募多人开设店铺,利用王某提供的补贴券进行刷单,骗取补贴并从中每单抽取五分至一角牟利,不到三个月,累计骗取平台补贴40余万元。
2025年6月,李某、杨某、王某等12人先后被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对三方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细致审查,本案是典型的由券商方、刷手方、店铺方三方协作、合谋骗取平台补贴的诈骗行为。李某作为犯罪发起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消费券的“供应商”,明知杨某等人从事刷单套现,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管,持续提供消费券支持,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特别对杨某设立的13个通讯群组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些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达1460个,专门用于组织刷单活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杨某还涉嫌诈骗罪。鉴于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处”原则,对杨某应当以处罚更重的诈骗罪定罪量刑。
今年9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