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连日更新,电视剧《四喜》热度攀升。生活赋予了女一号沈明珠太多的“磨难”:家庭幸福、爱情甜蜜的明珠刚领证、怀孕,丈夫冯建奇就因见义勇为去世;婆婆何丽华以房产为条件求她保住冯家血脉,却难掩控制欲。面对这一地鸡毛,沈明珠该如何运用法律自救?
场景一
剧中,沈明珠的婚房是冯家为儿子冯建奇准备的婚前财产,该豪宅登记在冯建奇的名下。冯建奇死后,冯家为让沈明珠生下孩子,承诺将婚房过户给沈明珠以换取她生下遗腹子。同时,冯母还承诺,将来孩子的上学等费用均由冯家承担。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有效吗?
答:冯家对沈明珠所作的“生下孩子就把婚房过户给你、将来孩子上学等费用由冯家承担”的承诺,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只要承诺真实、内容合法且沈明珠履行了“生下孩子”这一义务,冯家就应依法把婚房过户并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否则沈明珠有权通过诉讼强制履行或索赔。
但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该剧中,房产部分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且办理过户登记,在房屋未过户前,冯家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剧中冯家的所有承诺均为口头承诺不能直接导致产权变动,且冯家对沈明珠腹中胎儿抱有“是男孩”等较高期待,如后期期望落空,冯家反悔并决定撤销赠与,会对沈明珠和孩子的利益产生影响。
场景二
沈明珠向冯家提出房产过户的要求,并得到肯定答复。但不幸的是,冯家面临债务危机。冯母主张砸锅卖铁也要还债,并希望得到沈明珠的支持。
那么,从法律层面讲,冯家面临债务危机,得到房产的沈明珠有义务替冯家还债吗?
答:房产登记到沈明珠名下,即完成赠与,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若冯家的债务由冯家自身行为产生,沈明珠并非借款人,也未提供担保,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冯家的债务若与房产直接相关,如房屋购买、维修、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沈明珠需在受益范围内承担。如果赠与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债权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房产回归冯家,冯家再清偿债务。
在最新剧情预告中,沈明珠明确表示“孩子我怀我生我养”,强调自身选择权,并出售婚房帮冯家还债,这属于道义上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律强制义务,印证了她对冯家债务并无法定责任。
场景三
丈夫离世,公公老冯又突发意外去世,而沈明珠此前为公公投保的人寿保险竟成了新的矛盾焦点,公公的婚外情人带着孩子,以“非婚生子”身份来分割老冯的遗产和保险金,让本就深陷悲痛的沈明珠陷入双重困境。非婚生子能否享有继承权?能否分得老冯的保险金?
答:首先,非婚生子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剧中的私生子也是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得这份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来源: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四喜》
主演:童瑶 蒋欣 黄明昊
导演:沈严 沈阳
编剧:蓝小汐
剧情简介:
家庭幸福、爱情甜蜜的明珠刚领证、怀孕,丈夫建奇就因见义勇为去世。明珠在众说纷纭中自己拿定主意,决定生下孩子,却遇见来寻亲的亲生父母一家。明珠在心有戚戚的亲情中走出伤痛,但公公意外猝死暴露了婆家的资不抵债。明珠挺身而出,厘清债务、承包单位,把家人们拧成一股绳,重新昂扬生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