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对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主犯常某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帮助常某某实施走私的上海英某物流公司及公司员工孙某,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常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第某公司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7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常某某自行或接受他人委托从国内采购镓、锗、锑等金属锭及化合物共计325余吨,在未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出境,价值1.46亿余元;被告单位上海英某物流公司及其员工孙某,为常某某走私提供报关等服务,协助走私上述货物约8.3吨,价值2047万余元。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单位第某公司、被告人常某某明知不锈钢管不能申请出口退税,仍通过虚构应退税货物品名、单价、虚增出口退税额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76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被告单位上海英某物流公司及其员工孙某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单位第某公司、常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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