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 陈春艳
急于结婚的王先生通过“红娘”的介绍,从江苏千里迢迢来到贵州,在当地婚介机构的牵线下相亲。
双方见面后第三天,王先生就和相亲对象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第四天,妻子又提出坚决要求离婚……
速成式相亲
见面第三天就结婚
2022年11月底,江苏的王先生在家人介绍下在当地找了一个“红娘”吴阿姨,希望委托她安排相亲,并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介绍费。
过了几天,吴阿姨说有一个贵州的姑娘非常合适,但需要到当地见面商谈,并委托当地的婚介机构介绍。
王先生对媒婆初步介绍的相亲对象感到有兴趣,于是在父亲陪同下,随吴阿姨一起到贵阳,包括吴阿姨在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都由王先生支付,王先生还向贵阳当地的婚介机构支付了2万元定金。
12月6日,婚介机构安排马小姐与王先生见面。初次见面王先生感到比较满意,随后又向婚介机构分三次支付了共计10万元的介绍费。当天,婚介机构向王先生出具了一纸收据,载明“收到介绍费壹拾万元整”,并加盖婚介机构的公章,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介绍服务合同》。
12月7日,王先生和马小姐一起吃了饭,并为她买了衣服等作为礼物。
见儿子对马小姐印象颇佳,王先生的父亲提出希望去马小姐家里见一下对方父母,并当面商议婚事。对此马小姐表示,自己和父母关系不好刚吵了架,不便安排见面,婚事自己的哥哥可以做主。
于是,在婚介机构的安排下,王先生和父亲马上买了几千块钱的烟酒等礼物,到安顺见了马小姐的哥哥和嫂子并确定了婚事。当天晚上,王先生就和马小姐住到了一起。
12月8日,王先生和马小姐在婚介机构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随后一起到马小姐的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了马小姐18.8万元彩礼。
结婚才四天
女方坚决要求离婚
正式登记结婚的次日,王先生带着马小姐和她的嫂子,以及父亲和红娘吴阿姨一起,喜气洋洋地回到了江苏老家。
回家没几天,马小姐却在嫂子回家之后突然闹了起来。
12月12日,登记结婚才四天的马小姐提出要离婚,理由是“夫妻关系不和”。王先生当然不同意,并好言相劝,没想到马小姐又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坚决要求离婚。
慌了神的王先生一家立即联系了吴阿姨和操办此事的贵阳婚介机构,吴阿姨等人也一起帮着劝解,但马小姐仍然坚持要求离婚,并且同意返还彩礼18.8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贵阳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在电话里同意退还婚介费,于是王先生答应了与马小姐离婚。
12月19日,结婚才11天的王先生与马小姐又千里迢迢回到毕节市当初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提出了离婚申请,并于2023年2月7日领取了离婚证。
凭格式合同
婚介机构有恃无恐
经过这一番折腾后,心力交瘁的王先生要求婚介机构按照此前的口头约定退还婚介费,没想到对方却变了脸,以各种理由不同意退费。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查阅王先生和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我发现由于合同条款是对方拟定的,其中充斥着对婚介机构有利的格式条款。
在王先生和婚介机构签订的《介绍服务合同》中约定:“甲方(王先生)首次择偶成功,视为乙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等约定。
在“违约责任”中,只有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没有对婚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约定,同时在该条款中还约定“甲方与择偶对象达到约定见面次数,与其确认恋爱关系,确认夫妻关系并领有结婚证等的,视为乙方已按约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而在《婚前协议书》中,则有“结婚后,乙方(女方)在甲方(男方)家所有生活用品开支和家庭人亲往来开支,必须无条件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无故连续六个月无力承担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没有任何收入,实在养不起乙方,担负不起责任……乙方可以提出无条件离婚,甲方不能有任何异议”等对原告明显不利的条款。
也许是知道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因此婚介机构拒绝退费的态度很明确。
经历一二审
法院判决全额退费
接受委托后,我们决定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并着手取证工作。第一步,我们通过指导当事人与婚介机构经办人和负责人电话联系并录音,还原了婚介服务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以及双方前期协商退费事宜等关键事实。
第二步,我们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协会分别进行了投诉,并了解同类型的投诉情况,便于后续以同类案件投诉数量作为参考,判断婚介机构是否涉嫌诈骗。
第三步,我们向婚介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警,留下了相关记录。
同时,我们获取了婚介机构仍在网络平台大张旗鼓地宣传“闪婚”“包两年不跑”“招聘聊天员,一单提成一万元”等情况。
我们还发现,王先生妻子马小姐的个人形象,又被该婚介机构放到了相亲讯息中,但此时马小姐甚至还没跟王先生正式离婚。
此外,我们还接到另一位打算起诉该婚介机构的李先生的咨询,我们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在起诉结婚婚介机构前,我们先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名下账户。起诉后,针对被告婚介机构变更实际经营者打算“金蝉脱壳”的行为,我们又依法追加了原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经过审理和法庭交锋,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签订情况、王先生与马小姐相亲结婚的时长、婚介机构发布广告的内容、婚介机构员工与马先生曾商量退费等情况,判决解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婚介机构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被告婚介机构及其经营者向王先生退还介绍费10万元。
婚介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和相关调查,我们发现部分婚介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合谋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存在婚恋双方过于轻率缔结婚姻的现象,不少征婚人与相亲对象认识不足一周即匆忙结婚,由于互相缺乏了解,很容易在婚后产生矛盾,进而又试图匆忙离婚并引发纠纷。
该案判决生效后,我们和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助推动《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拟定,同时组织贵州省律协婚家委、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参与的婚介行业治理专题研讨,综合现场参与律师讨论情况,就《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完善等事宜提出了我们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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