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结婚20年却没有生育子女,丈夫突发重病去世,且生前未订立遗嘱。他留下的房子、车子、存款、股票、基金及多份保险等丰厚财产,引发了男方父母与儿媳之间的遗产争夺大战……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曹佳
模范夫妻遗憾没有子女
张先生和陈小姐各自怀揣着梦想从老家来到上海工作,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后续交往中发现彼此的价值观十分契合。于是,他们很快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张先生和陈小姐感情一直很好,是朋友圈中的“模范夫妻”。
因为都是从外地来到上海,所以两人也都期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上海创下了一份属于自己家业。婚后,他们互相扶助发展事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上海买车买房。
然而,人生难免有遗憾。因为年轻的时候,张先生和陈小姐都将精力全部放在了事业上,从而错过生育的黄金年龄,此后虽经努力,但陈小姐始终没能生育。
而这份遗憾也成了双方父母最大的心病,也为后来长达三年的遗产争夺大战埋下了伏笔。
丈夫去世继承引发纠纷
2022年6月,张先生因病去世,陈小姐还沉浸在丈夫去世的悲痛中无法释怀,张先生的父母却很快有了“小动作”。
张先生的父母来到上海参与料理儿子的后事时,住在张先生和陈小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但之后,他们表达了要在上海定居的意思,认为这处房产是儿子留给他们的住所。
在与陈小姐共同居住期间,两人对陈小姐颇多指责,双方爆发了争执,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陈小姐不堪其扰,被迫搬离房屋,在外租房居住。
但是没想到,还没等陈小姐喘口气,张先生的父母又有了新的动作。他们一纸诉状将陈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张先生遗留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父母和配偶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张先生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就这样,尚未从失去丈夫的悲伤中走出来的陈小姐,又要独自一人面对张先生父母提起的争产诉讼。
通过朋友介绍,陈小姐找到我们律所,向我们团队讲述了自己面对的困局。同为女性,情感上相对比较能理解和共情陈小姐,但是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从法律上维护属于她的合法权益。
正式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迅速梳理了张先生的遗产范围,确认陈小姐的分割意见。
在梳理张先生遗产范围时,我们发现张先生父母所主张的遗产中有属于陈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的第一个法律要点,就是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中陈小姐个人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才是遗产在三个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两次诉讼纠纷得以化解
我们梳理后发现,张先生和陈小姐财产除了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之外,比较复杂的是他们购买的不同种类的保险。也正是因为不同种类保险的理赔和性质问题,陈小姐和张先生父母接连打了两场诉讼,耗时三年。
在第一场诉讼中,因为保险金额尚未确认,法院只处理了房产、车辆、车位、股票和存款。但是这些财产都是陈小姐和张先生在长达20年的婚姻中辛苦挣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将属于陈小姐的一半份额先析出,剩余的一半才能作为张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
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张先生父母以自己年事已高、缺乏生活来源等为由要求多分,并强调自己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无人养老送终,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
对此,我们以陈小姐与张先生共同奋斗多年,财产的累积有自己大部分功劳为由应对。通过法官的多次调解,这部分遗产基本做了平均分割。
随后,未处理的保险部分又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部分保险理赔结束后,张先生的父母马上提起了新一轮的遗产分割诉讼。在这轮诉讼中,主要涉及张先生在婚内购买的各种保险。以医疗险、年金险和年金为例,除了有明确受益人的年金险,对于未明确受益人的医疗险和年金险,双方争执不下。
作为陈小姐的代理人,我们通过分析法条,研读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此看法不一。
为此,我们准备了充足的材料、完整的代理词,全力以赴为陈小姐争取属于她的权益。
在开庭审理后,法官再一次组织了调解,并且对我们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地考虑,也积极地做了张先生父母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是对于医疗险和年金险的理赔金,一半作为张先生和陈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先予分割,另外一半再作为张先生的遗产,由张先生的父母和陈小姐三人均分。
历时三年,这场遗产纠纷终于落下帷幕,陈小姐对于分割结果表示满意。逝者已逝,生者仍要积极地面对自己的未来,希望陈小姐和张先生的父母都能尽快走出亲人逝世的悲伤,开始新的生活。
律师解析
购买保险尽量明确受益人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保险以规避将来的风险,或将自己的财富通过保险公司交付给想交付的对象。但是,因为保险性质的复杂性,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有了上述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者对于法律条文解读的差异性及案件所涉事实的复杂性,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这也是基于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陈小姐的权益能通过法院调解最终得以保障,或许也是审判者在分析和判断本案案情时,其审判观点更倾向于我们的代理意见。
因此,哪怕分割的财产内容一致,所涉及的具体案情不同,最终的案件结果也可能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在婚内购买的保险,笔者建议尽量对受益人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对于保险金的归属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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