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胡蝶飞 季张颖 王葳然 见习记者 刘嘉雯
“等我老了,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要是我不在了,我的孩子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一直像一座大山压在我的心头,让我很焦虑。”
“今天这份意定监护协议落地,我可以安心地生活了。”昨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里,在唐家沙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年近七旬的罗阿姨(化名)为自己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签下了《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和《意定监护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终于解决了“老养残”的后顾之忧。这也是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简称“新规”),并自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首次落地的生动实践。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个案之外,静安区多方联动率先探索形成“1+7”机制,形成《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等,让“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村居委等进行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见证”等新规落到更实处。
七旬阿姨“老养残”:“我不在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
2024年,刚刚失去伴侣的罗阿姨来到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成为儿子小刘的监护人,以处理相关遗产事宜。经鉴定,从小有智力障碍的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配偶和子女。最终,法院判定母亲罗阿姨担任其监护人。
然而,随着罗阿姨日渐老去,她的担忧与日俱增:虽然自己有一定积蓄,但“我日后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一旦我不在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这些问题始终像一座大山压在她的心头。
“罗阿姨说的时候,我其实非常揪心。”静安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回忆。白云随即向罗阿姨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罗阿姨也表示愿意将自己和儿子未来的监护权交给信赖的侄子。“如果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该怎么办?”罗阿姨接着提出新的疑虑。
“其实罗阿姨的这份担忧也是众多困境家庭的共同担忧,监护监督问题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白云告诉记者,为了解决这份共同的“后顾之忧”,多方力量合力协助罗阿姨与侄子拟定意定监护相关协议,并通过公证提存的监管模式,将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分离,保障监护事宜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降低不当监护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风险。
小到每天要喝什么样的牛奶,大到日后需要抢救时要不要切开气管……罗阿姨将医疗和生活照顾细节都考虑在内。“我困扰已久的问题今天终于解决了,谢谢你们。”现场签下《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意定监护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后,罗阿姨坚持同白云和每一位帮助过她的工作人员握手,向他们表达心中的感谢:“现在我可以安心地生活了。”
村居委见证“余生托付”有了首份操作指引
“我们希望,意定监护制度能够帮助到更多的‘罗阿姨’们。”白云向记者坦言,罗阿姨的情况并非个案,“虽然《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了村居委可以对意定监护的过程进行见证,但具体如何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样本范文是什么,谁来监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这些具体的操作过程和流程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有效避免潜在的纠纷,一份完备的意定监护协议应明确监护职责权限、财产处分使用规则,这样才能确定监护人该做什么及使用财产的规则,还要明确监督机制、监护监督人,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责。”在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看来,新规中关于“制订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的举措十分有必要。“示范文本可为老年人提供标准化的条款框架,降低因条款不完善或歧义产生的法律风险,使协议更具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为被监护人提供救济途径。”张玉霞认为,这样的举措回应了紧迫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困境,显示出对意定监护极其重视的信号。
张玉霞建议,签署的内容应进行公证或者见证,并向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在医疗预嘱方面,应事先明确在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或临终时,选择或拒绝何种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并尊重医疗自主权,医疗预嘱也可以单独书写,需要时向医院提供。”
从个案出发,静安区率先作出探索,进一步细化了村居委对意定监护的见证过程,多方合力形成“1+7”意定监护村居委见证机制。其中包括1份《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和《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意定监护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意定监护居委会见证记录表》《财产公证提存监管申请书》《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监护报告》《调查情况表》7个附件。“通过对村居委见证意定监护签署全过程提供操作指引,使协议签署过程、协议履行、协议监督形成闭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使意定监护制度真正落地。”白云说。
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 对信息壁垒等问题精准破题
“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政策,推进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具有前瞻性的意义。”作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最早一批推进者,上海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对政策传递出的信号予以点赞。
在李辰阳看来,这是上海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的一种手段,鼓励有需求的人进行自我养老的法律规划。“据统计,截至2024年年底,上海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577.62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37.6%,预计在2035年达到峰值。”李辰阳认为,伴随着老龄化的趋势,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也会持续增长。
“十年前,该制度还是个陌生事物,如今,随着相关事件在网络上的传播,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制度也随之走进大众视野,意定监护的咨询量已较过去增长了近10倍。”李辰阳透露。在这样的趋势下,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李辰阳觉得有其迫切性。“在此次实施意见里,我也注意到,对于建立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出台示范文本,包括落实监护监督这一块,都在文件中有了明确体现。”李辰阳说。
在张玉霞看来,这些针对性举措正是回应了紧迫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困境,为了解决原本存在的,因为信息壁垒导致各部门之间监护选任冲突违背老人意愿的情况发生,以及缺乏规范文本、适用不统一等问题,显示出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极其重视的信号。
“例如第6条‘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村居委、养老机构等进行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见证’,这回应了不清楚如何办理意定监护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再比如第7条‘建立市级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便于管理与查询’和第8条‘建立监护监督机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进行干预’,回应了政府对意定监护行为的管理监督,构建相应体系。”张玉霞说。
细化公职监督职责
从事后监督转为提前介入
李辰阳坦言,要推动制度真正落地,还有一段路要走。
“一方面是居村委和民政部门履行公职监督应细化。从目前来看,实施意见还停留在事后监督层面,比如出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我认为,从监督的全链条来看,更需要提前介入。”李辰阳认为,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积极介入社区民事监护案件。
“从意定监护的启动,到指定监护人期间临时监护的权责范围,以及未履职的相关法律责任都还需要明确。担任监护人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损害权利或怠于履职,什么样的行为达到撤销监护的程度,对此是否能够形成量化,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此,张玉霞表示认同。她认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障碍在于配套制度不够细化和完善,还有必要出台更具体的配套措施。“拟监护人签订协议后,虽尚未成为监护人,但应定期联系了解当事人现状以保障协议及时履行,应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由民政部门制定监护服务评级标准,公布评级名单。”
李辰阳还提到,“从实践层面,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政策衔接不畅所造成的监护受托人在垫付丧葬费后面临实际无法领取的窘境。”目前他手上就有这样一起案件,住在南京的远房表亲在为老人送终后,在领取丧葬费时却发现处处碰壁,“社保窗口告知他,需要提供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但他说老人病危、临终、转院都是他办的,签字和合同都有,但日常照料如何叫他证明,至于抚恤金,政策上更是规定仅作为安抚近亲属在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作为远亲的他无法享受。”
李辰阳告诉记者,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委托非近亲属去处理丧葬事务极为普遍,“尤其配套政策未来还要培育更多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履行监护义务在帮孤寡老人送终后,如何领取垫付费用及丧葬费,还需要从政策上予以打通。”
此外,李辰阳还建议,监护服务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应予分开,可以通过公证提存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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