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里最小的女儿,何女士从小就感受到父母的疼爱。虽然大学毕业后就去了外地工作生活,并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但她经常会回上海探望父母,还陪他们外出旅游。
母亲去世后,父亲在何女士陪同下订立了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的房产将来由何女士继承。
但在父亲因病突然离世后,何小姐的大姐和二姐也各自拿出了一份遗嘱……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母亲去世
父亲立下遗嘱
“父亲早年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他的房产由我继承。现在父亲去世了,我两个姐姐手里也各有一份父亲的遗嘱,但我的遗嘱经过了公证,不是应该效力最高吗?”
何女士找到我咨询时,带来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虽然这份遗嘱是2019年就订立的,但显然何女士一直都小心翼翼地保管着。
从这份遗嘱的内容来看,形式完备、表述清晰,其中明确房产由何女士继承。
“我父母生的三个孩子都是女儿,我是最小的一个,所以从小父母对我就最为疼爱。因为我考上了外地的大学,后来在当地工作并且结婚生子,所以对父母的陪伴比较少。但是,逢年过节我都会回来看他们,还曾经好几次陪着他们外出旅游,最远去了欧洲。”
何女士告诉我,自己的母亲退休前是教师,一直很有法律意识,得知自己患了重病后,就去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遗产全由丈夫继承。母亲2017年因病去世后,全家没有因为继承的事有任何纷争。
“2018年的时候,我们一家三口陪着父亲外出旅游散心,当时父亲就表达了像母亲一样订立公证遗嘱的想法。回国后不久,我陪着父亲到公证处把遗嘱订立好了。父亲说,这样他就了却了一桩心事。”
反复叮嘱
“遗嘱要保管好”
何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原本相依相伴的老两口,只剩下了何女士父亲这个“独居老人”。
何女士表示,她多次让父亲考虑和自己同住,但父亲的亲戚朋友都在上海,也不习惯北方的气候,因此始终不愿意去投靠这个自己最疼爱的小女儿。
但父亲一个人生活,几个女儿都不太放心,于是三姐妹商议了一下,决定让父亲轮流跟大女儿和二女儿生活,而何女士作为小女儿则分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这个方案,父亲欣然接受。但是一段时间后,父亲表示和大女儿一家相处不融洽,希望随二女儿生活,此后就一直住在了二女儿家里。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父亲就一直随我二姐一家生活,我也按照之前的约定,分担了一部分赡养费用。2023年的时候,我又陪父亲出去玩了几天,当时他还反复关照我:‘我的遗嘱你一定要保管好!’”说到这里,何女士的眼泪夺眶而出,久久不能平静。
父亲离世
出现三份遗嘱
2025年国庆节过后,刚来上海探望过父亲的何女士在家中得到一个噩耗,父亲在二姐家里突发疾病,送医后虽经全力抢救仍告不治。
第一时间赶回上海,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大姐首先提出了继承的事,并拿出一份遗嘱。
“我大姐手里的遗嘱是父亲写的,里边说房产按照价值分为四份,大姐一份,大姐的儿子一份,二姐和我各一份。”何女士说,随后二姐也拿出一份父亲手写的遗嘱,明确房产“由三个女儿平等继承,与女婿无关”。
从落款的时间来看,何女士大姐手里的遗嘱写于2022年,而二姐手里的遗嘱写于2023年年底。
意外得知这一情况后,何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我咨询,并向我展示了她通过手机拍摄的另两份遗嘱。
“你对另两份父亲写的遗嘱是否有质疑?从笔迹来看,是不是你父亲写的?”经我询问,何女士又仔细看了这两份遗嘱,表示从字迹来看并没有明显的疑点。
我告诉何女士,如果遗嘱人先后订立了数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相应内容的效力按照遗嘱时间来确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最重要的对于名下房产的安排为例,最早的公证遗嘱中,你父亲表示房产归你所有。但在2022年的遗嘱中,他表示分成四份继承,这就视为对之前遗嘱内容的变更。而在2023年年底的遗嘱中,对于房产的继承,你父亲又变更为‘由三个女儿平等继承’。如果没有更新的遗嘱,那么你父亲最后的意思就是房产由三个女儿平等继承,并且特别注明‘与女婿无关’,即这部分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何女士感到疑惑:“当初我们去办理公证遗嘱时,公证人员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呀!”
对此我表示,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前,原来的《继承法》的确是这样的规定的。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因此她们三姐妹手里的遗嘱,本身的效力是相同的,在具体内容的效力上,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也劝慰何女士:“你们三姐妹在父亲生前都尽了作为子女的义务,父亲最后决定房产你们每人一份,也体现了他‘一碗水端平”的意思。”
过了一段时间,何女士告诉我,她们三姐妹已经按照父亲最后的意愿,妥善分割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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