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丹阳
为客户制作的商品宣传图未被采纳,几个月后却发现,客户使用的宣传图与自己制作的设计图近似,由此主张构成侵害著作权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主张客户剽窃自己为其设计的宣传图,并实际使用在商品宣传页面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设计图未被采用,相似设计却被用于宣传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代理及企业形象策划的公司。2023年9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乙公司入驻丙公司平台,并可在平台上认领客户发布的商机。协议中还约定,乙公司在合作期内因使用平台资源服务而取得的客户资源归丙公司所有。
甲公司则是国内知名的美妆企业,旗下核心品牌包括知名花露水品牌、知名护肤品牌、知名婴幼儿护理品牌等。
2023年12月,甲公司在丙公司平台发布商机,希望寻找合作商家为其婴幼儿品牌制作宣传图以推广新产品,预算为800万元。同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发送了《供应商比稿》文件,将拟推出新产品的外包装样式和相关介绍予以展示。此外,甲公司于2023年9月为其新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乙公司通过丙公司平台认领甲公司商机,三公司建立微信群并磋商宣传图设计方案。
2024年1月4日,乙公司至甲公司处进行提案汇报,展示了自己制作的PPT文件,包括该公司员工罗某使用Photoshop软件为甲公司新产品设计的宣传图,但这份PPT文件的首页、尾页落款显示为丙公司。
后来,乙公司通过丙公司平台查知这次商机认领失败。
2024年3月,乙公司却发现甲公司的新产品已上市销售,而且甲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新浪微博、京东平台线上店铺、小红书等处实际使用的宣传图与乙公司当初的设计方案相似。
乙公司认为这属于剽窃,构成侵害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于是起诉主张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2万余元。
终版较初稿仅作细微调整,不构成剽窃
审理中,乙公司提供了员工罗某设计涉案宣传图的底稿。
甲公司则提供了与丁公司往来电子邮件记录。这些记录显示了两家公司就宣传图的设计磋商的过程。
甲公司认为,公司与丁公司在2023年11月起磋商新产品宣传图,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提供的宣传图已基本接近甲公司最终使用的宣传图,而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提供的终版宣传图仅相对于前稿作出细微调整。因此,甲公司不构成侵权。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乙公司主张保护的图片是基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制作,没有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
同时,甲公司表示,并不知晓乙公司的存在,在提案、磋商的过程中均由丙公司出面,2024年1月4日的PPT落款为丙公司,且根据《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中虽约定乙公司在合作期内因使用平台资源服务而取得的客户资源归丙公司所有,但该约定并不导致乙公司原始取得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
然而,虽然甲公司对乙公司作品有接触可能性,但丁公司提供的宣传图终稿相对于初稿的修改、增加之内容,并没有进行重大调整,并非参照乙公司宣传图后进行剽窃。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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