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情理法

签订婚前协议债主仍然找上门 还掉40万债务她和丈夫离了婚

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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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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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单身多年,独自将女儿带大。和郭先生再婚前,他们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各自承担。

  婚后不久,乔女士和丈夫因为各种矛盾而打算离婚。但婚还没离,一个债权人却找上门来,说乔女士的丈夫向他借了40万元没还……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和前夫离婚她独自带大女儿

  “我和丈夫都是再婚,所以结婚前我们特地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各自承担。现在我和丈夫打算离婚,有个他的债权人找到我,说我丈夫2024年向他借了一笔钱一直没还,听说我们要离婚,所以来追讨,如果再不还就把我和丈夫一起起诉到法院……”

  年近四十的乔女士看起来颇为苍老,她坦言这跟早年和前夫一起起早摸黑为了事业打拼有关。好不容易事业小有成就,丈夫却也有了新欢,最终两人通过诉讼离了婚。乔女士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也分到了她应得的财产。

  离婚后的乔女士单身多年,虽然一直不乏追求者,但她始终以女儿和事业为重,独自将离婚时才上小学的女儿带大。一直到女儿上了住宿高中,她才顿时感觉轻松不少,也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

  恰在此时,乔女士认识了同样离异的郭先生。“他年纪比我大5岁,孩子已经在上大学了,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当时我觉得他为人比较成熟稳重,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他郑重地向我求婚,但我第一时间拒绝了。”

  乔女士表示,虽然她对郭先生颇有好感,但对于再婚一直顾虑重重,为此也和郭先生多次深入沟通。最后,郭先生提出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避免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葛。

  终于,乔女士鼓足勇气再次走入了婚姻。

  婚姻现裂痕债权人上门讨债

  也许是已经习惯了独自面对任何事,也许是多年经商让她养成了“女强人”的性格,再婚后,乔女士和丈夫郭先生的矛盾逐渐显现。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感’,结婚之前,我看到更多的是他的优点。但是结婚之后,我们逐渐有了各种小摩擦。”

  乔女士表示,可能是第一段婚姻因为前夫出轨而破裂,让她对同样经商的郭先生处处提防,两人为此大吵过几次。虽然双方也都做了一些努力,试图弥合裂痕,但乔女士坦言自己再婚后反而十分怀念单身的时光,这让她感到也许和郭先生结婚的决定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由于双方的子女都已成年,又曾签下夫妻财产协议,因此乔女士向郭先生提出了离婚。而郭先生对乔女士却十分不舍,希望双方再磨合一段时间。

  就在乔女士和郭先生为了是否离婚不断拉扯的时候,一位郑先生找到了乔女士。“他说我丈夫去年向他借了40万元,本来2025年年初就应该还的,却迟迟没还。他听说我们可能要离婚,希望我先把这笔钱给还了。”

  郑先生走后,乔女士马上问了丈夫这笔借款的事。“他告诉我确实借了这笔钱用于给我买车,本来2025年年初应该还,但是从2024年下半年后他的公司就出了问题,他担心如果告诉我,我更要跟他离婚,所以就一直瞒着……”

  虽然有协议仍须先承担债务

  听了乔女士对于借款情况的介绍,又认真看了她带来的夫妻财产协议,我告诉她这份协议的内容比较清晰明确,双方的签字、日期等要素也都完备,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我也告诉她,夫妻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规定的也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边界。由于夫妻之外的人通常并不知晓这一协议,因此当涉及夫妻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往往还是将夫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尽可能希望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我国《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债权人郑先生追索的这笔借款来看,首先未经乔女士签名确认或者事后追认,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根据郭先生所述,他当初借这笔钱时向债权人郑先生表示是用于公司经营,但事实上他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送给乔女士。这辆车登记在乔女士名下,平时也由她使用。虽然这是郭先生一方的说法,但结合借款时间、购车时间和款项流向等因素,可以做出大致判断。如果郭先生借钱用于买车可以确认,那么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就非常高。而乔女士如果替丈夫还了这笔钱,可以依据夫妻财产协议要求他承担。

  这次咨询后不久,乔女士告诉我她已经跟郭先生协议离婚了,借的钱她也已经还掉,并且没有要求郭先生承担。“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吧。”

  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协议不具对外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夫妻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作为协议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签订。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得到认可。

  夫妻财产协议通常仅在夫妻之间有效,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在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上,仍旧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对于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法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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