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李宣霏
不法分子搭建聚合平台,盗取各大视频平台的正版内容,以此吸引用户、非法牟利。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揭开了这类“万能看剧”平台背后的违法产业链。
2019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刘某搭建并运营“云X鹰”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相关版权方授权,却汇聚了海量视频资源。2024年5月,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的技术原理、收费细节等事实。
经查,刘某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得平台用户不用跳转至官方平台,就能观看原本需要付费开通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内容。
此外,刘某还设计了一套“阶梯收费模式”:一类是针对普通用户,花3元就可以买到7天体验卡、8元买月卡、39元买年卡,最高99元就能享“永久卡”。另一类则是代理推广,只要花大几百元就能成为代理,自主定价、发展下级,还能收取返佣。截至案发,涉案视频聚合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该平台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网络时代通过“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技术手段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非法获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其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下,出现不少借助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来规避责任的行为。然而,数字侵权技术的“隐蔽性”与“规避性”,并不能改变其刑事违法性的本质。
在司法实践中,需从技术功能与传播效果双重维度判断其行为属性。其中,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审查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以营利为目的”与客体“侵害著作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双重要求。
此外,法官强调,影视作品凝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版视频的传播不仅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更会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的长远繁荣,还可能使自身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应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