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宏
2021年底,我成为了一名员额法官,主要审理普通民事案件,也就是常说的家长里短案件,经过了几年历练,我这棵“小树苗”在一个个小案中逐渐成长起来。
调解一个可视门铃引发的邻里纠纷
这是我刚入额时办理的一个案件。
被告小张和原告老李是一对邻居。一日,小张家门上多了一个可视门铃,老李家看到“不干了”。
“据说那玩意可以一直录像,我们进门出门都会被录进去,还会采集人脸信息,太不安全了!”老李夫妇和小张家沟通此事,但小张一家态度强硬,坚决不拆。
于是老李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排除妨害,拆除可视门铃。
刚拿到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打通了小张的电话,告知他被诉的情况。没想到小张非常激动,在电话里态度非常不好:“隔壁故意找茬吧!我装这个也是为了家人安全。我不拆!我和他们掰扯到底!”
经过几次电话,我才慢慢了解了老李和小张家的“渊源”。小张家几年前从别处搬来,但因为装修后改变了防盗门的朝向和空调外机的位置就和老李家“结下梁子”、当了两次被告,并且都经历了一审、二审。这次,因为家里老人临时回老家,暑假没人带孩子,于是为了安全起见装了可视门铃,方便小张和妻子在上班时监控家门口的情况,而两家为了这个门铃也曾多次闹到居委和派出所。
刚做法官不久,就碰了“硬骨头”,在初次调解无果后,我有些泄气。“大多数案件不是一次能调解成的,腿要勤、待人亲、用心诚,才能以理服人。”当时,一位前辈对我说道。
为了查清事实,我前往小张家现场查看摄像头的安装情况,电梯厅出来右转就是小张家,老李家是最里面的一间。小张家安装的门铃是最新款的可视门铃,兼具远程监控、AI人形侦测、人脸识别、24小时不间断运行等功能,只要老李回家,必然要经过小张家门口,而从小张的手机APP上能看到,不论白天黑夜,只要门口有人经过,门铃就会录制下来。而且小张家门口的过道比一般的居民楼要短,门铃上直接就能看到老李家门口的情况。
为此,我组织了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从邻里友好互助讲到互相体谅,但小张仍旧执拗地表示不愿意拆除,这起案件是以判决“拆除可视门铃”为结尾。在判决中,我阐述了公民在使用此类电子智能产品的权利边界——即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作为相邻住户,安装可视门铃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与邻居友好协商,切不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没有调解成功,但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小张和老李家之间的那座“冰山”有了逐渐融化的迹象。
“谢谢法官,你一次次地给我们两个调解,我明白你的用心。”老李打电话告诉我,判决后小张很快就拆除了可视门铃,“以后我们邻里相处会理智、包容的”。
小张事后也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仔细阅读了判决书,非常感谢法院的释法说理。我其实也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其实我就是有一口气在,门铃我已经拆除了。出入相友,希望这是我们两家人能重新出发的新起点吧。”
“抚平”一道交通事故留在少女腿上的疤痕
这是我办理的另一起令人心痛的案件。14岁的圆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圆圆住院接受手术,虽然术后恢复得很顺利,但圆圆腿上还是留下了长长的疤痕。
圆圆以及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驾驶员以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尤其还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圆圆的伤情经过鉴定后并没有构成伤残,圆圆一家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刚拿到案件、没有深入了解时,我也理所应当地认为既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既然没有达成伤残的程度,那必然不会对圆圆的精神造成损害,故圆圆一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但当我看到圆圆腿上那条长长的伤疤时,不由得揪心起来。庭审中,圆圆父母说,此次交通事故对圆圆打击很大,行动不便给圆圆日常生活带来很多困扰,手术后的疤痕也让她变得自卑,爱美的她一整个夏天都没有穿过裙子,学习成绩也有所下滑。
最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我酌情判决赔偿圆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很快就得到了履行。
我能做的有限,希望能对圆圆有些许的抚慰吧,这是我内心真实的感受。
落实一笔堪称“救命钱”的执行款
这已经是李家姐弟第三次对簿公堂了。前几年,家里公房动迁,动迁款打到了弟弟名下,姐弟三人因为如何分割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弟弟向姐姐支付安置款83万元,向大哥支付60万元。弟弟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姐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弟弟履行判决义务。然而,动迁款早已不知去向,执行法官查封了弟弟的银行账户,所有银行存款加起来只有不到5000元,而弟弟名下又没其他财产,无奈只能将弟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弟弟名下的公房就在二审判决前,承租人变更成了弟弟儿子。而此时,姐姐因为身患绝症,瘫痪在床,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执行款变成了救命钱。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姐姐将弟弟和侄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弟弟与侄子之间的公房更户行为。姐姐认为,公房承租权可以交易转让,弟弟将公房更名到自己儿子名下,以此种方式来逃避执行,弟弟与侄子之间存在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应予以撤销。
拿到案件后,我立马打电话给姐姐的律师,“你们打这个官司的初衷我理解,为了防止弟弟转移财产,但公房是国家的财产,户名的变更不会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你们的诉讼风险很大!”“这是我们目前查到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我们必须要试一试。”律师说,“原告现在身体情况很差,急需钱来治病,被告财产都转移了,83万一分都执行不到,我们坚持起诉!”
本次诉讼的根源是执行难,想到此时弟弟已是失信被执行人,于是我拨通了执行法官的电话,提出了联合调解的想法。经过了两个月的沟通、提出方案、推翻、再次沟通、再推翻,姐弟三人的预期慢慢地靠近,最终弟弟家一次性向姐姐、大哥履行,各方执行和解,姐姐也撤回了本案的诉讼。一周后,我收到了姐姐的感谢信“您没有让案件停留在判的层面,而是用调解打通了解纷最后一公里,让我们不用再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
我审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像上面一样的“小案”。但是,我知道,每一个“小案”都是维系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处理好每个案件,才能让这个纽带更加坚固。
我以后还会继续审理无数起“小案”,我会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在每个案件中释放司法的温度,这将是我坚持的目标与动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为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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