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记者获悉,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数据指在开展金融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可按照业务属性进行分类。一级分类分为业务数据、用户数据和企业数据3类,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分类9类、三级分类66类。
其中,业务数据(一级分类),分为金融市场数据、宏观经济数据、行业指标数据、组织机构数据、资讯报告数据5类(二级分类),进一步细分为股票数据、债券数据、基金数据、理财数据、外汇数据、商品数据等52类。
用户数据(一级分类),分为个人用户数据和机构用户数据2类(二级分类)。个人用户数据分为基本信息、交易数据、生物特征识别信息3类(三级分类),机构用户数据分为基本信息、交易数据2类(三级分类)。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以及一旦遭到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共享,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组织权益、个人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数据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敏感一般数据、常规一般数据。
同时,应当在分级要素识别、影响对象和影响程度分析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数据级别。数据集级别可在数据项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从严的原则,将数据集包含数据项的最高级别作为数据集级别。此外,依据相关部门、地区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识别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或已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或有关企业机构告知已被相关部门、地区认定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的,相应定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数据分级完成后,应定期检查复核。当数据的业务属性、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数据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定数据级别不再适用;数据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因数据时效性、数据规模、数据使用场景、数据加工处理方式等发生变化,导致原定数据级别不再适用;因数据融合,导致原定数据级别不再适用;因国家或有关部门要求,导致原定数据级别不再适用;需要对数据级别进行更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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