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位法》实施相关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教育部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办。与会专家认为,学位复核应明确复核事项,仅限于“学位申请阶段”,并建议设置形式审查机制,限制同一事项重复复核。
以备案审查监督高校落实《学位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子蕲介绍了华师大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的设置实践,分享了处理学位论文质量争议的实际案例,并简要探讨了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区别定位。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陈兵就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独立学术机构还是学术委员会下属机构)、委托授权的性质与范围(特别是跨校委托实践)以及再委托问题提出了思考。
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冯幸基于复旦起草《学位法》实施办法的经验,探讨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合理扩展、学位授予单位与评定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划分,以及解决“决定前告知”程序与会议效率矛盾的创新路径,如由校长办公会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磊从宪法与立法法角度,前瞻性地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将成为监督高校落实《学位法》的重要新渠道。他分析了高校内部规定、教育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能面临的备案审查挑战,认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备案审查将在解决学位相关争议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学位复核应限于“学位申请阶段”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司惠文围绕制度边界,提出几点思考。他认为,复核应明确复核事项,如应限于“学位申请阶段”,而非整个培养环节;应限于“定性结论”,不适用于定量评价,应区分“复核”(程序核查)与“复评”(重新评价)。程序优化方面,建议设置形式审查机制,限制同一事项重复复核,避免行政资源挤占。
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杨大伟从高校实践层面分析了《学位法》落地困境。他表示,学位工作复杂程度较高,特殊案例消耗了大量行政资源。此外,他还介绍了《学位法》颁布后交大学位工作的三级规范体系,并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关思考。
浙江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法律事务室主任高知鸣表示,对于学术复核程序体系性建构,实务中还有更具体和差异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她介绍了浙江大学在学术复核制度中的创新做法,如关于“学术观点分歧”的复核流程。同时,她提醒关注实践中校长空缺时,学位授予程序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同济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方思越从制度衔接层面介绍了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和学术复核制度体系建设的特色做法:如校级办法双重审议制度,构建“校-院”两级复核程序等,确保制度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并以实践工作中的司法案例佐证了法院对高校内部分权程序的认可。(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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