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孩子患孤独症“重疾险”遭拒赔 家长提起诉讼法院判全额理赔

周易

本文字数: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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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周易

  孩子出生后,家长为他购买了两份附加重疾险的终身寿险,希望给孩子多一份保障。

  然而,当孩子被确诊患有孤独症,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孩子丧失语言能力“属于精神心理因素,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赔……

  购买两份保险

  申请理赔遭拒

  随着保险意识的提高,很多家庭都会在孩子出生后,为孩子购买保险作为今后生活的保障。

  2015年,小欢(化名)的母亲何女士就为出生不久的孩子购买了两份终身寿险,附加重疾及保费豁免等险种。

  随着小欢慢慢长大,家人发现他似乎与其他孩子明显不同,尤其在语言发育方面非常迟缓,也不喜欢跟人交流。

  焦急的家人带着小欢四处就医,经权威医生的诊断,认为小欢患有孤独症,被评定为言语残疾一级,即无任何言语功能,不能与他人进行语言沟通。此外,医院还确认小欢存在全面性发育迟缓,核发了多重残疾一级的证件。

  被确诊患孤独症之后,小欢的家人带着他到处奔波寻求治疗,并持续在专业康复机构进行训练,但小欢的语言能力几乎没有任何改善。

  心力交瘁的何女士想到孩子出生时曾购买了保险,查阅保险合同后,她发现“丧失语言能力”属于保险赔付的情形,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但都被保险公司以“孩子语言能力丧失系孤独症所致,属于精神心理因素,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也不予豁免保费。

  协商无果后,何女士找到我寻求帮助,并决定提起诉讼。

  研读医学规范

  拒赔难以成立

  接手此案并分析案情后,我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孤独症所致语言能力丧失”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精神心理因素”这一免责情形。

  为此,我仔细研读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等相关医学规范,并做了大量摘抄和记录。

  根据相关医学规范,“孤独症谱系障碍”被明确归为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精神心理疾病。我还收集了多地残联、精神卫生中心发布的专业资料,也能够印证上述结论。

  另外,我还仔细核查了何女士保存的投保时的保险合同等所有相关文件,确认保险公司并未对“精神心理因素”给出具体释义或者说明。

  同时,我对何女士提供的病历资料、残疾评定报告进行了梳理,将一大堆病历资料简化为孩子语言能力丧失和诊疗过程的时间线,并通过康复治疗的凭证、残联证明等证据,证实孩子经超过12个月的积极治疗仍无法恢复,形成了完整、严谨的证据链,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针对应否理赔

  庭审激烈交锋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拒赔理由:

  首先,保险公司依旧主张孤独症属于精神心理因素,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

  其次,保险公司认为小欢从出生后就未具备过语言能力,因此不属于“丧失语言能力”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对保险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保险条款符合行业规范。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我在法庭上结合证据提出了抗辩意见:

  首先,“孤独症谱系障碍”在现行医学标准中属于神经发育障碍性疾病,并非保险条款中模糊约定的“精神心理因素”,且保险公司从未对“精神心理因素”作出具体释义,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其次,小欢经专业机构评定为语言能力完全丧失,且经过超过12个月的积极康复治疗仍无法恢复,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语言能力丧失”的重疾赔付条件。

  最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精神心理因素”属于格式条款,且约定模糊不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便保险公司称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能掩盖其保险条款释义不明的问题。

  法院一锤定音

  获赔15.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首先,法院确认案涉的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何女士已按约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对“精神心理因素”作出详细释义,在双方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孤独症所致语言能力丧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最后,法院确认小欢经多年治疗仍无法恢复语言能力,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语言能力丧失”的重疾赔付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欢全额支付两份重疾险的保险金共15.3万元,大大缓解了何女士家庭的经济压力。

  购买保险产品

  应当细看条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疾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常基于条款释义模糊、扩大免责范围等原因拒绝赔付。结合相关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对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以下几点重要提醒:

  第一,投保时要细看条款,关注免责范围释义。

  投保人身保险时,应当重点查看重疾定义、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如果发现条款中存在“精神心理因素”“非特定疾病”等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的、书面的解释,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第二,留存完整证据,及时申请理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妥善留存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治疗缴费凭证、伤残评定报告等全部证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第三,理赔遭拒切勿放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遭遇保险公司无合理依据拒赔、片面解释条款等情形,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处理保险纠纷的律师,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民法典》《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免除自身保险责任。

  第四,儿童保险应尽早投保,并明确保障范围。

  家长为孩子投保重疾险等保险时,应结合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明确投保险种的重疾保障范围、赔付条件、就诊医院、保费豁免等条款,优先选择条款释义清晰、保障责任明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做好孩子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就医并留存诊疗记录,符合理赔条件应当尽早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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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孩子患孤独症“重疾险”遭拒赔 家长提起诉讼法院判全额理赔 周易2026-02-09 2 2026年02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