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投诉调查

用了十几年的号码突变靓号?过户遭刁难 注销付高额违约金

章炜

本文字数:2532

  □  记者  章炜

  手机靓号,泛指阿拉伯数字组成的连续相同的易于记忆的号码。不同的号码对不同的人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如内含生日、纪念日数字等。记者梳理12345市民热线发现,三大运营商对靓号过户均设限制,以尾号“88”的号码为例,三大运营商均要求用户承诺每月最低消费,从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这些在购号时未明确告知,到了过户时才突然出现的条款引发质疑,被指有“霸王条款”嫌疑。

  “运营商提供不出协议”?

  “到了营业厅才查出来是靓号,要绑定最低消费才能办过户,太不合理了!”市民陈女士告诉记者,近期父亲计划将尾号为“22”的手机号过户给母亲,营业厅工作人员初期未识别该号码为靓号,直至系统录入时才发现。“这个号码我父亲用了很多年,几年前携号转网时也没任何靓号提示,现在想过户却要承诺每月最低消费39元,绑定三年才能办理。”陈女士多次投诉无果,老两口只得接受捆绑套餐,才完成了过户手续。

  类似纠纷并非个例。市民张女士反映,她的丈夫2012年办理的尾号“88”联通手机号,近期计划过户至自己名下。“前期咨询客服,对方明确说带双方身份证即可办理,可我们带齐材料到营业厅后,却被通知该号码被系统认定为靓号,需预存200元话费、承诺每月最低消费30元才能过户。”张女士直言,十几年前办号时没有靓号的说法,运营商事后增设限制,纯属“霸王条款”。

  大学生小朱近期也因为手机过户的事情烦恼不已。他告诉记者,近期他计划将母亲名下尾号“00”的手机号过户至自己名下,却被告知该号码已被认定为靓号,需承诺每月30元最低消费、绑定两年才能办理。“工作人员说靓号过户必须按新规执行,但我母亲多年前在电信办号时,电信方面未提及这是靓号。现在我们要求出示靓号协议,他们也拿不出来任何书面文件。”

  级别越高,越难过户

  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近3000条关于“靓号协议”的投诉。翻看这些针对“靓号协议”的投诉内容,集中在“过户时才知道是靓号”“超长合约期限未提前告知”等内容,不少消费者对运营商的靓号管理模式表示不满。

  据了解,用户在办理普通号码过户时,程序比较简单,只需确认号码无套餐协议及捆绑限制即可办理,有运营商会收取10元手续费。但针对靓号过户,三大运营商均设有专属限制,且门槛与靓号等级挂钩。以尾号为“88”的号码为例,有运营商要求预存200元话费并承诺月低消30元,签订两年协议;另有运营商则要求预存800元话费并承诺月低消99元,协议期将重新计算。

  对于过户问题,记者近日咨询上海联通。联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过户本质是“旧用户解约,新用户重新签约”的两个独立流程,新用户使用靓号需执行现行靓号规则。不过联通方面表示,家人之间过户可申请豁免低消门槛,夫妻、父子(女)、兄弟姐妹等均属于豁免范畴。“家人过户可申请沿用原合同,无需重新签订靓号协议;若过户给非亲属,则需按新规执行,绑定相应低消和预存话费。”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一位云南用户2013年办理了尾号“9999”的电信号码,想把号码过户给朋友,但被告知是靓号,需签订靓号协议,预存2万元话费并满足每月800元的最低消费,才能过户。

  几经周折,小朱提供了母子关系证明之后,运营商免除了该号码的最低月消费。张女士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后,联通方面也可豁免低消门槛和预存费,完成夫妻间的过户。

  想弃用?先付高额违约金

  相较于过户的“刁难”,靓号注销的门槛更为苛刻。陈先生因一时冲动办理靓号,如今面临“注销难”的困境。他告诉记者,2025年11月,他办理了一个尾号“1616”的联通靓号,每月100元最低消费,合约期两年。近期因为失业,他无力承担套餐费用,计划注销靓号后,更换便宜套餐,却发现注销成本远超预期。“1月27日,我已经缴纳1280元违约金退掉了捆绑的宽带套餐,可注销靓号居然还要再付1000多元违约金,其他普通手机号只要10元就可以了。”陈先生表示,办号时业务员未提及注销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要是早知道,我根本不会办理。”

  针对陈先生的诉求,记者联系上海联通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已签订靓号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注销需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根据已履约月份、月低消金额、合约期限等因素按固定公式计算,无法减免。“在我们系统内,靓号分为1-6级,级别越高,月低消、绑定期限、预存费用越高,对应的违约金也越高。”该工作人员透露,陈先生的尾号“1616”属于2级靓号,按已履约四个月、月低消100元计算,注销违约金约为1800元左右。

  律师说法

  隐形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屡遭诟病的靓号协议,究竟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对此,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分析认为,运营商推出靓号套餐以供消费者选择本身属于市场行为无可厚非,但如若通过靓号协议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则构成“霸王条款”。

  “从法律角度看,运营商设置的这些高额违约金通常是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瑕疵。”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运营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和对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予以提示或说明,履行告知义务,否则,用户有权主张重大违约金条款暨霸王条款无效。

  同时,金玮律师还指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规定,靓号本身的有价交易是被禁止的,靓号套餐约定最低消费金额应与所包含的电信服务内容相关。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运营商应靠优质服务留住用户,通过“霸王条款”拴住用户的做法不可取。如若消费者遭遇运营商的“霸王条款”,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主张有关“霸王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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