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社会

高知母女双双失智,监护人失联……

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王葳然

本文字数:948

  □  记者  王葳然

  十年前,王女士的母亲吴阿婆被诊断患有认知障碍,不料,自2021年起,王女士也出现智力衰退症状,母女俩先后被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病情逐年加重。近两年,母女二人仅靠退休金度日,生活无法自理,完全依赖保姆照顾。而如今,保姆即将离职,这对母女将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近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法院指定社区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2025年7月,社区居委会在例行走访中发现王女士母女的困境,并向普陀法院进行法律咨询。法院告知居委会工作人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检方。同年9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居委会开展沟通,详细了解母女二人的基本情况。检察官在派出所翻阅户籍卷宗时了解到:拥有硕士学历的王女士退休前就职于一家知名金融机构,未婚未育;王女士的母亲吴阿婆则是上世纪60年代的大学生,退休前在研究所担任高级工程师;王女士的父亲离世30余年。此外,王女士还有一个久居国外的姐姐。

  据检察官介绍,此前母女二人的银行账户由王女士的姐姐与王女士的一位朋友共同代为管理。然而,自2025年4月起,王女士的姐姐电话失联,检察官通过查询出入境记录发现,自2019年出境后,王女士的姐姐便再无入境记录,且尝试联系未果。于是,检察官又联系到王女士的远房亲属,但亲属们均表示因地域、年龄及健康问题难以承担照护职责。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无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普陀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种瑞璇表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的社区居委会,并详细告知监护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居委会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在后续法律程序中提供支持。2026年春节前,普陀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认为王女士和吴阿婆二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监护,合法权益面临受损风险,决定支持起诉,即:支持居委会申请成为王某母女的监护人,保障她们基本生存权益。

  近日,记者从普陀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母女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社会 A07高知母女双双失智,监护人失联…… 王葳然2026-03-10 2 2026年03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