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阿婆是一位独居老人,因为儿子担心她遭遇电信诈骗,提出替她保管养老钱,于是她陆续将80万元积蓄转账给了儿子。
一年后,儿子因为交通事故意外离世。顾阿婆向儿媳提起这80万元,儿媳却说从来没听丈夫提起过有这么一笔钱……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为防电信诈骗
积蓄让儿子保管
“我转钱给儿子是让他替我保管的,现在儿子去世了,儿媳居然说这些钱都是他的遗产……”
顾阿婆经人介绍来咨询时,没说几句就泪眼婆娑,久久不能平静。
顾阿婆年过七旬,老伴早年去世,而独生子结婚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因此顾阿婆多年来一直独自生活。
“因为电信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又是独自生活,儿子非常担心,生怕我被骗,时不时会转发防诈骗的文章、电信诈骗的案件报道给我看。”
顾阿婆告诉我,儿子来探望她时,每次都会顺便“检查”她的手机,帮助卸载一些误装的软件,退订她不知道什么时候花了钱并且会自动续费的APP,微信联系人更是重点“检查”的对象。
“去年年初的时候,儿子说现在各种电诈手法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为了保护我的养老钱,最好是将大部分钱放在他那里保管。我想着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一直以来对我也十分孝顺,我每月的退休金足够日常花费,把积蓄放在他那里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顾阿婆的儿子在探望母亲时,通过在手机上安装银行APP进行操作,陆陆续续将母亲的积蓄总共8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儿子意外去世
儿媳认为是赠与
本以为自己的养老钱有儿子保管,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今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儿子年轻的生命,也让顾阿婆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
“儿子意外去世后,我也生了一场病,儿子的后事都是儿媳料理的。我跟儿媳提起这80万元,她说丈夫从来没有跟她说过有这么一笔替我保管的钱,她要查一下账户明细。后来我又问起,她说我转钱给儿子的时候就是把钱赠与他了,等遗产分配的时候会分给我钱……”
而顾阿婆觉得这笔钱本来就是她的,不应该等到分遗产的时候才来分配,因此希望找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其实我跟儿子儿媳平时关系一直挺好,并不想难为她。但这笔钱的确是我多年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我老伴去世得早,现在唯一的儿子也没了,我今后的生活真的只能指望这笔钱了……”
说着说着,顾阿婆又不禁泪流满面。
梳理聊天记录
主张保管获认可
这笔总共80万元的钱,属于顾阿婆儿子的遗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这80万元是顾阿婆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儿子的遗产。
从资金的流向来看,通过相关转账记录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钱是从顾阿婆的银行账户转入儿子账户的。
顾阿婆的儿媳由于不了解相关情况,认为这些钱是顾阿婆对儿子的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除了交付相关财产外,还需要有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顾阿婆从未表示过将自己多年来存下的积蓄赠送给儿子,儿子也从未说过这些钱是母亲赠与的。
那么,这些钱是不是涉及“借贷”和相应的还款呢?这仅凭转账记录也是无法证明的。
要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资金的交付之外,还需要有合同、借据等凭据,但顾阿婆和儿子之间从未发生过借贷,因此不存在交付或者归还借款的情况,也没有签过借款合同或者借据。
我告诉顾阿婆,这笔钱从法律性质上应该认定为她交给儿子保管的钱。现在儿子去世,在遗产继承时,应当先将这笔钱还给顾阿婆。
由于顾阿婆和儿子从未签订过保管合同,因此相关证据需要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
幸好,顾阿婆的微信记录多年未曾清理过。她将记录交给我后,我花了一点时间进行仔细梳理,发现了大量相关证据。
我将整理后的聊天记录和法律分析发给了顾阿婆,建议她转给儿媳,作为后续协商的依据。
我还提醒顾阿婆,除了应当返还的这80万元,她同时也是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儿子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她,还有儿媳和孙子,总共三人。因此,对于儿子的遗产,大致应当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配。
春节前夕,顾阿婆告诉我儿媳已经将80万元转给了她,至于儿子的遗产,儿媳表示会在梳理清楚后向她汇报,并协商分配事宜。“儿媳还向我道了歉,说她的确不清楚保管积蓄的事。通过整理后的聊天记录,她才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儿媳态度的转变让顾阿婆十分欣慰,她也对我的帮助表示了感谢。
律师解析
借贷、赠与还是委托保管?
对于本案中顾阿婆向儿子转账的性质,需要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意思表示、财产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根据《民法典》,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任何物品都可以成为“保管物”,包括货币。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寄存实物货币也就是现金的情形,而顾阿婆和儿子通过口头和微信沟通达成的保管合同,实质是保管一笔钱款,因此顾阿婆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钱陆续交给儿子保管,这当然也是可以的。
而主张这些钱属于“借贷”或者“赠与”,关键是要有双方达成借贷或赠与合意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据等,至少也要有相应的沟通记录。
如果顾阿婆没有交付保管的相关沟通记录,还可尝试主张这些钱属于“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
对此,《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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