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未参与竞聘 待岗拿最低工资 拒绝调岗遭开除 最终获赔85万

王余婷

本文字数:2421

AI生图

  □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王余婷

  葛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五年,不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担任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想到,公司通过竞聘上岗、落聘后待岗、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操作,最终与拒绝调岗的葛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葛先生对此不服,委托我们提出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公司负责人

  改拿最低工资

  葛先生在一家北京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工作已有十五年,通过自己的努力,他成了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

  2023年的时候,总公司突然以内部体系调整为由,要求所有员工通过竞聘上岗。

  但在报名竞聘的那段时间,葛先生的岳父恰好生病住院,他为了岳父的治疗忙前忙后,没能按时参与竞聘。

  随后,公司便安排他长期在家待岗,持续长达七个月,在此期间仅向他发放最低标准的工资。

  此后,公司又对葛先生进行调岗降薪,新岗位的薪资比葛先生原先的薪资降低了一半。对于这一调整,葛先生拒绝签字接受。

  最后,公司终于使出了“撒手锏”,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葛先生的劳动合同。

  拒绝接受调岗

  最终遭到开除

  葛先生告诉我们,公司的一系列操作,根源在于部分公司高层领导和同事对自己不满,但碍于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一下子将自己排挤走。

  而总公司推行全员竞聘上岗,恰好给了公司一个机会。由于葛先生家中有事,没有及时报名,公司便让他在家待岗,试图逼他“知难而退”,自己辞职。

  没想到葛先生坚决不辞职,就这么熬了七个月。

  随后,公司对他进行调岗降薪,而他拒绝在这一通知上签字。最终,公司忍无可忍,找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开除他的理由。

  事已至此,葛先生想到了向律师求助,试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面梳理案情

  开除依据不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首先,公司是否有权安排员工竞聘上岗?其次,员工落聘后,公司是否有权安排待岗或降薪调岗?最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有关竞聘上岗,很多员工认为这是公司为解除劳动合同在做准备,一旦员工落聘,就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们所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葛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与北京总公司签订的,但十几年来,他一直在上海分公司任职,近几年还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决定将所有岗位全部纳入竞聘范围,从制度设计和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好像是没有问题的。按照这一要求,似乎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这样的竞聘上岗。然而,实际上未必如此。

  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公司以架构体系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全员竞聘的做法到底是否属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接受委托代理该案后,和葛先生一起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反复商量确定诉讼策略。

  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公司无权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全员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本案并不存在“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情况。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的岗位一直存在,而且与葛先生解除合同后,公司换了其他人担任分公司负责人,这就证明所谓“竞聘上岗”和“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都不是与葛先生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

  据此,我们代理葛先生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竞聘上岗机制

  存在诸多问题

  “竞聘上岗”是企业经常运用的管理手段,很多企业将其作为内部人才选拔的一种机制。

  这种机制虽然在激发员工积极性、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我们全面检索梳理了上海地区的此类案件,从判决结果来看,多数案件都以公司败诉告终,这反映出用人单位在实施竞聘上岗制度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制度依据、程序不规范等大大小小的问题。

  对于“竞聘上岗”,作为员工是否必须参加,需要结合公司竞聘上岗制度是否完备、公司是否有权组织员工参与竞聘、该竞聘是面向全员还是特定员工,以及竞聘上岗是否具备相应前提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至于公司与葛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第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变化须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核心内容无法继续执行的程度;第三,履行了“协商变更”的法定前置程序,并且协商必须是诚实、善意的,非形式化协商;第四,协商变更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第五,履行了“提前通知或代通知金”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从本市对相关争议的裁判来看,通常不采纳用人单位单纯基于内部管理或决策上的“变化”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主张,必须是具有外部性特征、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客观重大变化才行。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充分举证变化系结构性、行业性的,很可能被裁审机构认定为违法解除。

  经过仲裁诉讼

  最终获得赔偿

  我们在本案的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主张,公司的竞聘上岗制度虽有规定:“员工竞聘落选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待岗”,但有这样的制度并不等于该制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对葛先生进行长达七个月的待岗,并且仅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他发放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本质上公司就不那么“善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逼他主动离职。

  值得一提的是,葛先生在收到《待岗通知书》后立即向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表达了自身态度并拒绝待岗,这一做法非常值得肯定,也成了葛先生后来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

  要求员工“待岗”必须有合法依据,并不是公司可以任意决定的。“待岗”是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重大变更,面对不合法的待岗安排,员工完全有权进行拒绝。

  实践中,常见的合法“待岗”包括因公司停工停产待岗、公司与员工之间协商一致进行待岗、公司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等。

  最终,本案被法院认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葛先生所任职的岗位仍然存在,根本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要求葛先生待岗、将他的工资标准变更为原先的一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最终公司与葛先生达成和解,向他支付赔偿金60万元和年终奖25万元,了结了这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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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未参与竞聘 待岗拿最低工资 拒绝调岗遭开除 最终获赔85万 王余婷2026-03-16 2 2026年03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