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熊海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一直广受关注,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竞业限制对象、竞业范围、补偿金、违约金等问题,但在不少案例中,企业除了向员工主张违约金外,还要求员工承担己方的律师费。这一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笔者对上海、北京两地的此类案件进行了检索、梳理和解析。
司法实践中
四种裁判情形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竞业限制”“律师费”为关键词,案由选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系统显示上海、北京两地的相关判决书分别有426和593篇。
从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以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为由,对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虽然对律师费不予支持,但将律师费作为确定违约金的一个参考因素。
考虑到企业为取证及诉讼等确实产生了开支,因此部分法院在认定员工违约并确定违约金时,会同时考虑律师费的支出情况。
但是,对于律师费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请,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支持,也不会在判决主文中对律师费进行表述。
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鉴于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已对企业一方的损失进行了涵盖,对律师费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三)律师费属于约定的损失范围,应予支持,但对于过高部分则予以调整。
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企业的损失范围,且协议对律师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但是,支持的前提是企业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应证据,且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会酌情进行调整。
(四)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部分法院以律师费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为由,对企业的这一诉请不予处理。
总体来看,对于企业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法院基本上都会审查处理,但支持的案件比例不高。
从支持程度看,既有全额支持的,也有部分支持的,支持的程度取决于律师费的数额大小,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
主张律师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企业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承担律师费属于劳动争议,且该类劳动仲裁案件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而法院之所以受理该诉请,笔者分析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律师费与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诉请紧密相关。
企业在主张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时附带提出律师费的请求,案件争议核心还是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甚至返还已支付的竞业补偿金等。如果企业单独针对律师费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无法获得受理。
第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经审查即使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一并处理企业律师费的诉请,既方便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判,也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那么,企业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承担律师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曾总结了12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及法律依据,但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尤其是竞业限制案件的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从笔者检索到的支持律师费的案件来看,法院支持的核心前提是竞业协议中对律师费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司法机关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原则,符合《民法典》第五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如劳动者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当然,这只是深圳的地方性规定,而且针对的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签竞业协议
应明确律师费
企业为追究违反竞业协议员工的违约责任,往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一定的律师费,这属于企业维权成本的范畴,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成本增加、损失扩大。在此情形下,企业要求员工承担律师费,实际是在进一步填补损失,也是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有之义。但是,律师费并非企业的经营损失,并且一般被视为非必要性支出,因此,司法机关在审查处理时态度较为谨慎。
笔者建议,企业在制定竞业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内容规范有效,并明确约定员工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企业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调查取证所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
当然,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及费用主张应当公平合理。企业应结合经营特点和员工情况,合理约定竞业范围、违约金并积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天价”违约金等做法。
除了提起竞业限制仲裁或诉讼外,企业还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己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等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因此,企业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主张律师费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而对员工来说,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条款应向专业人士咨询,认为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因为一旦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需要严格遵守协议,避免出现违约行为。
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事后再以强迫签署、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等为由,试图主张协议无效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在遇到企业不实指控以及“天价”违约金等情况时,员工应敢于抗争、积极应诉,紧密围绕基本事实、双方证据等方面进行准备,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依法理性维权。
随着竞业限制纠纷日益增多,企业向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主张赔偿律师费的情形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处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此,笔者亦建议有关部门对律师费争议进行研讨或解答,比如律师费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向员工主张律师费能否获得支持、企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向员工承担律师费等,以便司法机关准确掌握裁判规则,依法公正处理,助力推动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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