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一般来说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配偶去世后,仍旧和配偶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儿媳或者女婿和配偶育有子女,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公婆或者岳父母去世时,由于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已经去世,因此这个儿子或者女儿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自己父母本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那么,如果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会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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