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今年3月14日,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雁列山附近发生一起户外岩降事故。事发区域为未开发山体,3人在岩降过程中,因石灰岩山体石块脱落,坠落遇难。
这样的悲剧并非孤例。中国探险协会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2025年共发生户外探险事故473起,同比增长41.2%。
当“徒步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涌向未经开发的“野路”寻求刺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浮出水面:一旦出了事,谁负责?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连续审结的两起案件,给出了司法层面的回答。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挖掘“野游”光鲜表面下,组织方、参与者面临的复杂法律困局。
“徒步热”背后:涉及生死的“冰冷”案例
2024年6月9日,24岁的张小燕(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连尖一日游”徒步活动。活动帖显示,这条线路“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队员要求一栏写着:“仅限6至60周岁的队友参加,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史的人谢绝参加。”
中午12点多,一行50余人到达山脚开始登山。当天气温较高,九连尖并非正规景区,山区环境没有树木遮蔽,山坡陡峭。
下午1点左右,张小燕感觉身体不适,提出要返回。领队事后在派出所笔录中回忆,张小燕说“感觉有点乏力”,他问她是否头晕,她说“还好”。领队看她精神状态还不错,就告诉她“有事打电话给我”,随后继续跟上大部队。
张小燕独自下山了。她没有同伴。
当天下午15时02分,当地派出所接到路人报警,称有一女子昏倒在地。经查,这名女子正是张小燕。她被送医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旅行社这边,直到晚上6点半活动结束点名时,才发现张小燕不见了。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松江法院审判员徐霖表示:“20多岁的女孩猝死,非常可惜。”她认为,旅行社在救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疏忽,在女孩没有同伴的情况下,旅行社未安排人员陪同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让她独自返回,之后也没打电话确认是否安全抵达。旅行社如果能在张小燕下山期间打电话,问一下她到哪里了、是否到达,也许就能及时发现异常。
另一起案件中的“驴友”夏琳(化名)在2023年6月,报名参加了安徽黄山屯溪的徒步项目,路线是未经开发的“野路”。活动当天有雨。山路陡峭,山石湿滑,没有稳定附着物可以依靠。夏琳在行进过程中滑落,导致腰部严重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救援持续了数小时。夏琳受伤后,同行人拨打119,救援队直到当晚23点才把她送到医院。
徐霖在审理该案件时询问旅行社:为什么要开发一条如此危险的线路?对方的回答很直接:“吸引眼球,现在很多人都寻求刺激。”
更让徐霖担忧的是旅行社对线路的把控能力:“这个线路他们是第一次组织,此前从没去过。他们派了一个领队,在当地找了两个领队,以为当地人熟悉地形,但实际上那两个领队并没有这样的能力。那天下雨,他们还迷路了,可见当地导游对路线不熟,或者说这条路太复杂,当地人也会迷路。”
行业乱象: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准备不足”
中国探险协会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2025年我国共发生户外探险事故473起,同比增长41.2%,其中受伤272人、死亡131人、失踪37人。山地是事故发生最为集中的区域,全年共记录事故379起,占事故总量超八成。
事故频发的背后,是户外徒步行业长期存在的“低门槛、弱监管”现状。
上海子鹊救援队队长周法均常年参与野外救援工作。据他观察,大部分救援集中在尚未开发的野山或非景区野路上。他总结了几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参与者的准备工作不足。“大部分参与者认为荒野环境是挑战自己、远离人群的途径,但实际上这里面存在很多不可控的自然风险。”他说,“从经验或者准备上来看,他们都存在不足。大部分人不会携带应急装备,最多准备一个小急救包。”
其次是组织者无资质。“目前有很多领队,他们之前可能是个爱好者,玩了很多年,在圈内有一些名气,就自己组织了一个‘草台班子’,随便注册一家公司,通过论坛或者户外公众号招揽客户。”
周法均指出,一个专业的户外组织者,应该履行事前风险告知、人员审核、路线勘察、全程点名、通讯保障、应急救援和医疗保障等一系列职责。“这些可能会增加成本,而这些成本应该由客户承担。”
但他坦言,现实中很多参与者并不买账。“他们可能认为风险是可控的,不认可安全的操作方式,觉得这样就失去了刺激性,而且相对繁琐。”
“免责协议”不是尚方宝剑
在这两起案件中,旅行社都辩称活动属于“非营利性”,只是“信息发布”或“成本分摊”。但法院均认定双方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几乎所有的户外组织都会要求参与者签署或默认同意“免责协议”。夏琳案中,被告提供了《空心户外驴友免责协议》,但原告并未签名确认。张小燕案中,活动帖中的免责声明被质疑为格式条款,原告方认为“没有加粗或加黑尽到提示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徐霖法官在案件分析中明确指出:“协议并非一把尚方宝剑,而是要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方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游客是否得到救助,事前的保障是否做好,甚至是否购买保险。”
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告诉记者,这类免责条款站不住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类条款可能属于格式条款,未经提示说明,对相对方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这类条款可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关于人身损害或重大过错的无效免责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他强调,“自甘风险”条款不能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参与者自愿承担的是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而非因组织者过错而额外增加的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的第二款明确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的规定。”
两起案件的最终判决,法院均认定旅行社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对于这个比例,徐霖法官指出:“参与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野外徒步和普通旅游有很大区别,对徒步者的体力和个人经验要求都非常高。这不仅是旅游项目,更是体育活动。两位当事人的野外生存经验不足,对风险预判不够,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被告是经营性组织,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民法典》,都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谁来填补监管空白?
当前的《旅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针对“非传统景区”“户外探险”等新业态进行更细致的修订?
卫新律师认为,相关案例对组织者会产生一定的警示效应,“让他们在选择路线、活动组织、预案准备、过程管理等环节更加审慎”。但他同时指出,“仍然需要行政部门发挥行业监管职能,通过行业规范、政策法规等工具,引导、促使行业在准入、培训、保险配置等环节变得更为规范。”
他提到,新修订的《体育法》专门设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事项。“对于涉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山地越野、户外拓展等赛事活动,组织者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且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险。”
周法均则从救援角度提出另一个现实问题:违法成本太低。他透露,北京曾发生两起爬野长城和野山的徒步失联事件,“搜山救援行动,消防、公安和社会救援队伍几百人,搜索两天,成本估算大约40万元。最后将“驴友”救出,但当事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事实上,已有地方开始探索追偿机制。据媒体报道,2025年9月,11名“驴友”违规进入庐山五老峰景区未开放区域,导致1人坠亡,当地集结120余人开展一天一夜搜救。获救后,活动组织者被行政拘留10日,当地依法追偿7.4万元救援费用。
对于徒步爱好者,卫新律师给出冷静的建议:“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加这类活动前,要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准确认识环境带来的风险,选择正规徒步路线,选择适合自身的徒步活动。”
周法均的建议简单而有力:“天气、身体状态不好时就应该放弃,不要在极端天气做危险的事情。有些人明知不能去,仍执意冒险。为了寻求刺激而主动涉险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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