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据了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此批指导性案例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
据悉,此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
例如,王某某受贿案中,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该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此外,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中,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332万余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40万元。该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紧密衔接。该案中,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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