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金钱往来时,如果双方对于相关款项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判断时不能只看名义,而需要进一步探究实质。
具体到苏雅接受“赠与”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这笔钱给付的背景、当地习俗、财产价值、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评判。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情意的小额转账、节日礼品等,属于一般赠与,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在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给付,如果符合当地彩礼习俗,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应当返还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至于彩礼是否属于“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
1.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
3.当地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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