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私家车跑滴滴 未接单出事故

法院:商业险不予赔偿

季张颖/袁芳/王绍远

本文字数:1534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袁芳  王绍远

  本报讯  如今,将私家车在空闲时用作接单跑网约车,成为不少人赚取外快的选择。但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呢?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私家车长期从事网约车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商业险不予赔偿。

  2024年6月的某天中午,刘先生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徐汇区某小区内与王女士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的车辆维修费为2万元。

  王女士的车辆投保于某财险公司(下称甲公司)。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王女士赔付2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刘先生及其车辆的承保公司——另一家财险公司(下称乙公司)进行追偿。

  然而,乙公司提出拒赔理由:虽然刘先生的车辆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但实际上,刘先生长期用这辆车跑网约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展开激烈辩论。乙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从网约车平台调取的接单记录。记录显示,刘先生从2024年1月起几乎每天都有接单。事发当天,刘先生从早上便开始接单,在事发前他刚刚完成一单,且后续仍在持续接单。

  数据显示,仅在事发当月,刘先生就有19天在中午12时至13时之间有接单记录,形成了在该时段营运的习惯。“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路线和时长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风险远高于家庭自用。”乙公司代理人表示。

  面对财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刘先生尽管承认自己确实存在用车辆跑网约车的行为,但强调事发时自己并未接单,只是打算回公司充电休息。他认为,判断是否营运应以事故发生时是否正在接单为准,偶发性跑单不应被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危险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法院查明,刘先生车辆的行驶证和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或“家庭自用”。但网约车平台接单记录显示,该车在保险期间内长期、持续用于网约车营运。与家庭自用相比,网约车营运往往使用频率更高、在路时间更多且行驶路线更广,这些变化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幅提高,构成了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刘先生长期从事网约车营运,却从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赔付规则不同于商业险。因此即便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徐汇法院判决乙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18000元损失由刘先生个人承担。

  法官说法>>>

  网约车与家庭自用车相比,使用频率、行驶范围和可能面临的路况都有较大差异,并且载客时对乘客安全负有更高保障义务。因此,如果车辆长期、频繁用于网约车营运,这种持续性的营运状态,必然会显著增加车辆的风险水平。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仅关乎保费高低,更直接影响事故后的理赔权益。

  部分车主可能会心存侥幸,认为“偷偷跑跑没关系”,但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平台数据核实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一旦发生事故,长期营运记录可能成为拒赔的依据。

  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车辆实际用途。如果计划用私家车跑网约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调整相应的营运车辆保险,这样才能既享受新业态的便利,又获得充分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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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私家车跑滴滴 未接单出事故 季张颖/袁芳/王绍远2026-04-17 2 2026年04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