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治青春

“他还是个孩子”就能免责吗?

法官解析12岁、14岁、16岁的“法律围墙”

马晨贵

本文字数:1282

  □  通讯员  马晨贵

  孩子抢了别人的玩具,大人说:“他还小,不懂事。”

  孩子打架闯了祸,大人说:“教育教育就好,别太较真。”

  大人们用这些话,给孩子筑起一道温柔的围墙,希望他们在墙内慢慢长大、慢慢懂事。可是,刑法也有自己的“围墙”。它静静地画了三道线:12岁、14岁和16岁。

  线的那一边,是宽容与教育;线的这一边,是责任与后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来聊聊这条温柔的“法律围墙”——它在哪里打开一扇门,又在哪里,轻轻关上。

  16周岁:

  刑事责任的“法律门槛”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岁,是刑法上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意味着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已经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不存在因年龄因素而免除责任的空间。

  14周岁到16周岁:

  八条红线不能碰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法律给了“有限豁免权”——一般情况下不追责,但如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行为每一个都直接关乎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核心法益,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碰了这“八条红线”,就需要接受刑法制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极端恶行也要担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条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以前是“绝对免责”的年龄段。但现在,如果行为突破底线——比如“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要注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罪行限定:只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后果限定: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限定:必须“情节恶劣”(比如恶劣社会影响、动机卑劣);程序限定: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不够年龄就没事?

  专门矫治教育等着你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犯罪,是不是就“一放了之”?

  不是。刑法既惩罚,也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是一种比家庭管教严格得多的干预措施,有惩戒、有矫正、有教育,目的只有一个:把他拉回来,别让他继续错下去。

  不满18周岁犯罪:

  依法从宽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在要求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给了他们一条“从宽通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刑法在要求未成年人对严重犯罪承担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其身心发育未臻成熟的特点,给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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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青春 B01“他还是个孩子”就能免责吗? 马晨贵2026-04-21 2 2026年04月21日 星期二